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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协议的边界

发布时间:2021-09-04 20:19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引起了学界对于行政协议界定标准的关注和争论。研究行政协议的边界,对于消除对行政协议扩张的担忧、建立行政协议纠纷解决特殊机制等具有重要意义。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协议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借鉴。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主体上的特定性;二是目的上的公益性;三是缔结过程的法定性;四是行政主体的特权性。 

【文章来源】:行政法学研究. 2020,(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引 言
一、研究缘起——厘定行政协议边界之必要性分析
    (一)消弭理论界对于行政协议扩张之担忧
    (二)为确立行政协议“超越私法规则”提供正当性
    (三)明晰解决行政协议争议的路径选择
二、他山之石——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行政协议的界定
三、识别标准——我国法治语境下对行政协议的厘定
    (一)主体上的特定性
    (二)目的上的公益性
    (三)职权上的法定性
    (四)行政主体的特权性(合同地位的优越性)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政协议的判断标准——以“亚鹏公司案”为分析样本的展开[J]. 余凌云.  比较法研究. 2019(03)
[2]行政协议诉讼的制度构建[J]. 刘飞.  法学研究. 2019(03)
[3]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思路[J]. 张青波.  行政法学研究. 2019(01)
[4]行政合同行政性新论——兼与崔建远教授商榷[J]. 陈国栋.  学术界. 2018(09)
[5]行政何以协议:一个概念的检讨与澄清[J]. 王学辉.  求索. 2018(02)
[6]行政合同族的边界及其确定根据[J]. 崔建远.  环球法律评论. 2017(04)
[7]行政协议司法判断的核心标准:公权力的作用[J]. 于立深.  行政法学研究. 2017(02)
[8]从特许经营协议探究行政合同的公私融合[J]. 李亢.  中国法律评论. 2017(01)
[9]纠缠在行政性与协议性之间的行政协议[J]. 麻锦亮.  中国法律评论. 2017(01)
[10]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研究[J]. 程琥.  法律适用. 2016(12)



本文编号:338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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