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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及其分配

发布时间:2021-10-08 01:39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行政私益诉讼的一种补充,后者的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规则不可当然平移到前者。行政公益诉讼程序构造呈现"双阶构造"诉讼程序和"混合主义"诉讼模式之形态,且行政公益诉讼本身具有督促程序前置、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和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之特点,它们构成了本文讨论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的制度基础。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宜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涉及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除外。若照此原则仍不足以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应由法院在个案中裁量分配证明责任。基于"双阶构造"的行政公益诉讼程序,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客体是公益起诉人的检察建议和被告不作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相应地,具体证明责任分配是,前者检察建议由检察机关承担,后者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作为"的证明责任。 

【文章来源】:浙江社会科学. 2020,(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的制度基础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构造
        1.“双阶构造”的诉讼程序。
        2.“混合主义”的诉讼模式。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性
        1. 督促程序前置。
        2. 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3. 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的制度构造
    (一)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确立原则
        1. 证明责任简述。
        2. 证明责任原则的确立。
    (二)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1. 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
        2. 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
结语



本文编号:3423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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