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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体犯罪主体资格证伪——以刑事责任之实现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10-12 19:55
  人工智能体的犯罪主体资格认定不能单从责任能力的有无中得出结论,而是应当从犯罪主体资格具备的实然角度,即刑事责任之实现角度进行分析。从刑事责任实现的实体角度看,现有刑罚体系对人工智能犯罪的制裁效果阙如,而增设新型刑罚种类的观点又面临逻辑悖论;从程序角度看,人工智能体因缺乏基本人权而在诉讼资格以及制度设置上面临着难以突破的瓶颈问题。因此,否定人工智能体的犯罪主体资格,而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区别处理相关案件,才是应对人工智能时代刑事风险的应有之道。 

【文章来源】:学术交流. 2020,(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犯罪主体要件的设置必须考虑刑事责任的实现问题
二、人工智能体刑事责任的实现面临制裁措施困境
    (一)传统制裁措施缺乏适用基础
    (二)新型制裁措施缺乏内在逻辑
三、人工智能体刑事责任的实现缺乏诉讼权利保障
四、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区别处理人工智能体相关案件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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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J]. 王迁.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8]人工智能各国战略解读:英国人工智能的未来监管措施与目标概述[J]. Tencent Research Institute;.  电信网技术. 20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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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浅谈惩治法人犯罪[J]. 方成志.  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86(03)



本文编号:343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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