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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争标的”转让的诉讼效果

发布时间:2021-10-12 15:08
  为促进与保障民事交易,近现代民事诉讼立法普遍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中转让"系争标的",从而导致民事法律行为与正在进行的诉讼(诉讼系属)发生关联,"系争标的"之交易行为也随之产生诉讼效果,引发更换当事人及既判力扩张等一系列程序问题。对"系争标的"转让的诉讼效果,立法上主要有当事人恒定主义或诉讼承继主义两种处理模式,两者分别侧重不同的法律价值及对不同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折中上述两模式,以扬长避短,是理性选择及价值衡量的客观需要。同时,为防止"系争标的"转让的诉讼效果走向泛化,使诉讼效果与实体效果保持一致,立法应明定"系争标的"转让的客体范围,排除债权转让、义务转让及受让人善意取得行为产生诉讼效果。在主体及内容方面,鉴于"系争标的"转让可能造成诉讼复杂化,立法上应平衡设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合理限制转让人的诉讼处分权,并以当事人恒定主义及诉讼承继主义各自优势,为对方当事人及受让人提供妥当的程序保护。 

【文章来源】:现代法学. 2020,42(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系争标的”转让中的当事人
    (一)“系争标的”转让诉讼效力的模式
        1.当事人恒定主义
        2.诉讼承继主义
    (二)诉讼效力的折中模式
二、“系争标的”转让客体之限定
    (一)对“系争标的”的一般性限定
    (二)债权转让不发生诉讼效果
    (三)善意取得不发生诉讼效果
三、“系争标的”转让中的诉讼权利义务
    (一)加重让与人的诉讼义务
        1.诉讼告知义务。
        2.诉讼系属登记义务。
        3.变更诉讼请求的义务。
        4.让与人处分权之限制。
    (二)扩充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将受让人引入诉讼的决定权。
        2.维持诉讼的决定权。
        3.保全请求权。
    (三)强化受让人的程序参与权利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当事人恒定原则之本土路径——以《民诉法解释》第249条、第250条为起点[J]. 王聪.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9(01)
[2]当事人恒定的法理基础与司法适用[J]. 宋春龙.  当代法学. 2018(04)
[3]诉讼系属中实体变更的程序应对[J]. 张卫平.  环球法律评论. 2018(01)
[4]司法解释对善意取得制度完善的影响度[J]. 崔建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5]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恒定原则的适用[J]. 刘敏.  法商研究. 2016(05)
[6]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恒定和诉讼承当[J]. 王强义.  中国法学. 1990(05)



本文编号:343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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