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17-05-0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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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讨论和实践已有十多年历史,各地规定和实践情况不一致,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定并规范了刑事和解制度内容。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话题。在讨论适用范围之前,有必要先细究一下刑事和解的理论依据和政策动机,方能为适用范围的扩张或限缩趋势作出预判。刑事和解纵然具有被害人犯罪学理论、被告人回归社会理论、恢复性司法理论、平衡理论等理论依据,但是我国之所以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无非是为了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以刑事和解制度具有“维稳”的意图和功能,这一制度背景体现了立法者立足具体国情的务实态度,也决定了我国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界限。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划分没有统一标准,但可以从犯罪客体、犯罪人年龄、犯罪宣告刑等方面进行探索,以此引出个人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重罪和解等议题。西方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德国和英国在刑事和解适用范围方面具有不同的变动轨迹,总体而言,由于政治体制、经济发展状况、文化思想等方面的差异,两者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我国应当辩证看待,合理借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涉及“民间纠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的故意犯罪”、“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除渎职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过失犯罪”、“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除外”等关键措辞,需要对此一一解读,方能全面了解我国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我国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规定》是两高一部中唯一一份对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做出具体限定的文件,但是这些限定还有待商榷。结合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效果,本文重点从科学定义“民间纠纷”、谨慎对待重罪和解和未成年人犯罪和解等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刑事和解 适用范围 民间纠纷 重罪和解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2
【目录】:
- 中文摘要6-7
- ABSTRACT7-9
- 第一章 序言9-11
- 第二章 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理性考察11-20
- (一) 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依据和政策动因11-16
- (二) 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划分标准16-20
- 第三章 西方国家的立法与司法经验20-24
- (一)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立法与实践20-22
- (二) 两大法系国家的经验启示22-24
- 第四章 我国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立法解读与司法实践24-29
- (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解读24-27
- (二) 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及解读27-28
- (三)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司法实践28-29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建议29-35
- (一) 科学定义“民间纠纷”29-30
- (二) 谨慎适用刑事重罪案件30-32
- (三)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作特殊规定32-35
- 结语35-36
- 参考文献36-39
- 致谢词39-40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40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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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43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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