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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的庭前程序性审查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16 18:13
  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将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模式定位于程序性审查,人民法院在庭前对证据的充分性不进行审查,仅审查公诉机关提交的材料达到形式要求与否。在庭前审查上作程序性限制的目的是区分庭前审查和法庭审理的功能,防止审判人员对案件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也避免了诉讼程序的浪费。然而,就现有的规定而言,庭前审查中的诸多审查内容在设置上便属于实质性审查的范畴,例如管辖权问题:确定刑事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本身就需要对案件有全面而深刻的认识,而庭前审查阶段在法院上下级之间进行管辖权转移更是对刑事案件作出了实质性处理。除此之外,在庭前审查程序中对公诉机关提交的刑事案件是否超过追诉时效的判断以及是否属于自诉案件的分析也无一不是对案件在庭前便进行了实质性审查。因上述两种情况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的终止审理这一裁定也并非完全的程序性裁定,具有实体属性。另外,为了追求实体真实、确保审判结果的正确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操作中也会进行一定程度的实质性审查,这些做法都与程序性审查的自身定位相违背。建议在庭前审查时贯彻程序性审查的原则,避免审判权对公诉权的过度限制,也避免对审判资源的浪费。在审查主体上,可参... 

【文章来源】:辽宁大学辽宁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序言
1 公诉案件庭前仅进行程序性审查的原因分析
    1.1 排除法官庭前预断
    1.2 避免诉讼程序浪费
    1.3 确保及时进入庭审
    1.4 公诉权行使不应被过度限制
    1.5 对案件实体处理需经控辩双方参与
2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的域外考察
    2.1 域外庭前审查程序介绍
        2.1.1 英国的两种审查
        2.1.2 美国的双轨制格局
        2.1.3 德国的中间程序
        2.1.4 法国的庭前审查制度
        2.1.5 日本的起诉书一本主义
    2.2 域外庭前审查程序评析
        2.2.1 英美德法庭前审查程序评析
        2.2.2 日本起诉书一本主义评析
3 我国公诉案件庭前程序性审查存在的问题
    3.1 全案移送方式与程序性审查的定位不符
    3.2 庭前审查法官与庭审法官主体同一
    3.3 庭前审查中融合实体性内容
        3.3.1 管辖问题
        3.3.2 追诉时效问题
        3.3.3 告诉才处理问题
    3.4 程序性审查后的处理规定之隐忧
4 我国公诉案件庭前程序性审查的完善
    4.1 案卷材料的移送方式
    4.2 审查的主体
    4.3 审查的适用范围
    4.4 审查的内容
    4.5 审查的方式
    4.6 审查后的处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4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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