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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证据的偏在性及其克服

发布时间:2021-10-17 05:27
  电子证据的主体偏在,是一个网络时代新突显的证明难题。司法裁判实践表明,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已十分依赖电子数据,同时又由于网络平台垄断数据而出现个人信息本人不可得的现象。解决证据偏在,现存欧陆和英美两种模式。以证明责任减轻理论为中心的欧陆模式,为我国所沿袭。然而电子证据的偏在出现了新情况:不再是个案现象,偏在主体趋于垄断,证据偏在已影响到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上述境况之下,服务于现代型诉讼的理论难以有效回应网络型诉讼的电子证据偏在。美国的电子证据开示模式,以尖端科技解决技术变革产生的证据问题、坚持当事人主导证据收集的思路值得借鉴。但由于开示负担过重、宽泛的开示范围以及同现有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难以协调,又使我们无法直接照搬。从技术、成本、制度3个维度出发考察,当前的收集手段存有较大局限性,未来可将其纳入个人信息决定权的范畴内考虑,并在充分评估风险-收益后,适时地提出网络平台的信息公开义务。 

【文章来源】: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41(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引 言
二、电子证据偏在问题溯源
    1.证明高度依赖电子证据
    2.电子证据偏在导致证明难问题突出
    3.最终表现为缺乏证据提供者
三、由法官平衡证明负担:难以应对时代的剧变
    1.背景:现代型诉讼的出现
    2.目的层面:解决个案显失公正
    3.主体层面:立足当事人两造之间
    4.效果保障层面:依赖于证据评价
四、加强当事人证据收集的权利:优势和不足并存
    1.具有技术优势但开示成本高
    2.坚持开示传统但范围难于限缩
五、展望:技术、成本和制度的分析框架
    1.近期:依靠当事人自行获取的手段
    2.远景:个人数据决定权之下的平台信息公开义务
        (1)设定数据权利和义务的制度正当性。
        (2)前述的制度设计,技术上不存在很大难度。
        (3)困难在于能否通过成本(风险)—收益的检验。
六、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J]. 程啸.  中国社会科学. 2018(03)
[2]探索激励相容的个人数据治理之道——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方向[J]. 周汉华.  法学研究. 2018(02)
[3]从隐私利益的产生和本质来理解中国隐私权制度的特殊性[J]. 吴伟光.  当代法学. 2017(04)
[4]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定位[J]. 梅夏英.  中国社会科学. 2016(09)
[5]从立案审查到立案登记:法院在社会转型中的司法角色[J]. 陆永棣.  中国法学. 2016(02)
[6]民事电子证据:从法条独立到实质独立[J]. 刘哲玮.  证据科学. 2015(06)
[7]论民事起诉前之证据收集[J]. 许少波.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4(01)
[8]当事人主导与法官权限——辩论主义与效率冲突中的诉讼指标与实质阐明[J]. 罗尔夫·施蒂尔纳,周翠.  清华法学. 2011(02)
[9]《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J].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人民司法. 2006(10)



本文编号:344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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