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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电子数据排除规则的教义学分析

发布时间:2021-10-21 21:49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才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规则可称之为刑事诉讼的“帝王规则”,在人权保障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尤其是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以制约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然而,《刑事诉讼法》仅用寥寥数语对此规则进行规定,也留给了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定较大的解释空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网络犯罪案件的数量更加频仍,证据较之以往呈现出了更多的新形态。在网络环境中,传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中面临诸多障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司法机关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适用于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种类存在错误地理解。二是关于电子数据证据收集主体也存在较大争议,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于行政机关收集的电子数据能否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司法实践中关于行政机关的范围以及收集证据种类的范围存在不同意见;另一方面,由于侦查机关缺乏技术支撑,需要有技术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协助取证,关于第三方的主体资格及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存在很大争议。三是关于电子数据的取证存在不同的违法类型,实践中采取的态度不尽相同;四是在网络信息时代... 

【文章来源】:安徽大学安徽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5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提出:电子数据司法适用上的困境
    (一)电子数据难以被纳入非排规则的证据范围
    (二)电子数据取证主体的范围过于宽泛
    (三)电子数据收集手段的违法行为类型不清晰
    (四)电子数据非法获取的法律效果不明确
二、理论争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电子数据适用上的观点之争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上的争论
        1.“广义说”认为应当包括电子数据在内的所有证据
        2.“狭义说”的主张限于法律条文的范围
    (二)电子数据证据收集主体范围之辩
        1.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范围及行政主体资格的争议
        2.第三方主体协助收集电子数据证据的争辩
    (三)违法行为类型存在空白
    (四)法律效果的争辩
三、理念转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传统时代到网络时代的变迁
    (一)传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理念
    (二)网络时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新价值理念
四、解释路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电子数据适用上的规范解读
    (一)电子数据属于非排规则的适用范围
    (二)电子数据收集主体的范围厘定
        1.行政主体范围的限制
        2.行政机关收集电子数据的范围界限
        3.明确第三方协助侦查活动的地位
    (三)明确电子数据违法取证手段的行为类型
        1.取证主体混乱
        2.取证手段违法
        3.程序不规范
    (四)非法获取电子数据的法律效果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事案件电子证据的审查采信[J]. 周新.  广东社会科学. 2019(06)
[2]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虚置——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的程序风险透视[J]. 张泽涛.  政法论坛. 2019(05)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理意涵[J]. 张志铭,延柄斗.  浙江社会科学. 2019(08)
[4]类型化研究下的电子数据取证与认定规则[J]. 赵菁.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9(04)
[5]论电子数据与刑事诉讼变革:以“快播案”为视角[J]. 谢登科.  东方法学. 2018(05)
[6]中国化证据排除规则的范性梳理与反思[J]. 董坤.  政法论坛. 2018(02)
[7]电子数据的取证主体:合法性与合技术性之间[J]. 谢登科.  环球法律评论. 2018(01)
[8]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解释学检视[J]. 汪海燕.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8(01)
[9]行政执法证据准入问题新论——从卷宗笔录式审判到审判中心主义[J]. 孙远.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8(01)
[10]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构成探析[J]. 马贵翔,韩康.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7(06)



本文编号:3449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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