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23 09:05
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权利型保障制度,其地位十分重要。然而民事诉讼法仅有少数条文对此进行规定,且规定得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这与该制度的重要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而且,现有的管辖权异议纠纷所采用的行政化审查模式、管辖权异议程序设计的相对重复,以及部分当事人滥用异议权等情况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笔者拟就改革和完善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提出一些设想。全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概念和价值,首先,介绍学术界对管辖权异议的几种概念;其次,介绍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包括:程序公正、诉讼效益、程序安定三个方面。第二部分民事管辖异议制度的域外比较分析。分别介绍法国、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家在管辖权异议制度中存在的独特的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地方。并对上述国家的管辖权异议制度进行分析和比较。第三部分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分析。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出发,介绍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同时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在实务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立法层面:1.程序主体规定不明;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范围狭窄;3.行政化的审查模式,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权难以实现.;4.缺乏可适用的证据规则;5.审查...
【文章来源】: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概念和价值
1.1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概念
1.2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
1.2.1 程序公正
1.2.2 诉讼效益
1.2.3 程序安定
2 民事管辖异议制度域外比较
2.1 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
2.1.1 法国
2.1.2 德国
2.1.3 日本
2.2 英美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
2.2.1 英国
2.2.2 美国
2.3 对国外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比较分析
3 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分析
3.1 立法层面
3.1.1 程序主体规定不明
3.1.2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范围狭窄
3.1.3 行政化的审查模式,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权难以实现
3.1.4 缺乏可适用的证据规则
3.1.5 审查期限过长
3.1.6 管辖权异议制约机制缺失
3.1.7 救济程序设计过于复杂,权利救济过剩
3.2 司法实践层面
3.2.1 案件数量多,上诉率高
3.2.2 滥用管辖权异议情况普遍
3.2.3 地方保护主义
3.3 管辖权异议案件在实务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3.3.1 专属管辖中不动产所在地
3.3.2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问题
3.3.3 责任竞合的管辖权问题
4 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改革完善的措施
4.1 改革和完善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基本原则
4.1.1 强化诉权与弱化审判权的原则
4.1.2 诚实信用原则
4.1.3 适度救济原则
4.2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4.2.1 被追加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
4.2.2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
4.2.3 原告可作为异议主体
4.3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4.3.1 针对移送管辖
4.3.2 针对指定管辖
4.4 管辖权利异议救济程序
4.5 管辖权异议的审理模式
4.6 管辖异议程序的证据规则
4.7 设立权利滥用的惩戒机制
4.7.1 建立侵权赔偿责任制度
4.7.2 建立罚款制度
4.7.3 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
4.8 对于专属管辖中不动产所在地的理解
4.9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问题
4.10 责任竞合的管辖权问题
4.10.1 产品责任案件
4.10.2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案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J]. 秦伟,李娜. 学习论坛. 2010(11)
[2]浅议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J]. 安燕燕. 法制与社会. 2009(01)
[3]浅论管辖权异议制度[J]. 陈凤其. 法制与社会. 2008(04)
[4]管辖权异议:回归原点与制度修正[J]. 张卫平. 法学研究. 2006(04)
本文编号:3452904
【文章来源】: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概念和价值
1.1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概念
1.2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
1.2.1 程序公正
1.2.2 诉讼效益
1.2.3 程序安定
2 民事管辖异议制度域外比较
2.1 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
2.1.1 法国
2.1.2 德国
2.1.3 日本
2.2 英美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
2.2.1 英国
2.2.2 美国
2.3 对国外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比较分析
3 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分析
3.1 立法层面
3.1.1 程序主体规定不明
3.1.2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范围狭窄
3.1.3 行政化的审查模式,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权难以实现
3.1.4 缺乏可适用的证据规则
3.1.5 审查期限过长
3.1.6 管辖权异议制约机制缺失
3.1.7 救济程序设计过于复杂,权利救济过剩
3.2 司法实践层面
3.2.1 案件数量多,上诉率高
3.2.2 滥用管辖权异议情况普遍
3.2.3 地方保护主义
3.3 管辖权异议案件在实务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3.3.1 专属管辖中不动产所在地
3.3.2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问题
3.3.3 责任竞合的管辖权问题
4 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改革完善的措施
4.1 改革和完善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基本原则
4.1.1 强化诉权与弱化审判权的原则
4.1.2 诚实信用原则
4.1.3 适度救济原则
4.2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4.2.1 被追加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
4.2.2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
4.2.3 原告可作为异议主体
4.3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4.3.1 针对移送管辖
4.3.2 针对指定管辖
4.4 管辖权利异议救济程序
4.5 管辖权异议的审理模式
4.6 管辖异议程序的证据规则
4.7 设立权利滥用的惩戒机制
4.7.1 建立侵权赔偿责任制度
4.7.2 建立罚款制度
4.7.3 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
4.8 对于专属管辖中不动产所在地的理解
4.9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问题
4.10 责任竞合的管辖权问题
4.10.1 产品责任案件
4.10.2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案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J]. 秦伟,李娜. 学习论坛. 2010(11)
[2]浅议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J]. 安燕燕. 法制与社会. 2009(01)
[3]浅论管辖权异议制度[J]. 陈凤其. 法制与社会. 2008(04)
[4]管辖权异议:回归原点与制度修正[J]. 张卫平. 法学研究. 2006(04)
本文编号:345290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susongfa/34529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