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法官不当释明问题探究
发布时间:2021-11-03 04:11
释明权最初规定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是法院为了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而对当事人诉讼行为加以引导的一种"诉讼指挥权"。我国目前关于释明权的规范内容相对粗糙,相关理论问题仍未达成共识,致使司法实务中出现了诸多不当释明情形。在出现不当释明时,应根据行为所处的诉讼阶段及对当事人造成不利后果的程度设置相应的救济措施,以维护诉讼公正,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利益。
【文章来源】: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33(02)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法官不当释明的表现形式
(一)错误释明
(二)怠于释明
(三)过度释明
二、法官不当释明的产生原因
(一)立法层面未有统一规定
(二)先决性理论问题仍未达成共识
(三)法官固有思维及职业能力的影响
三、法官不当释明的规制措施
(一)增加法官释明边界的规则供给
(二)借鉴域外和我国地方法院的先进经验
(三)加强法院系统内部释明尺度的统一
四、法官不当释明的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可采取的救济措施
1.提出异议。
2.上诉、提起再审。
(二)法院自行采取的纠正措施
1.径行纠正。
2.调解、发回、径行改判。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民事诉讼释明边界问题研究[J]. 任重. 中国法学. 2018(06)
[2]论民事诉讼模式理论的方法论意义及其运用[J]. 刘哲玮. 当代法学. 2016(03)
[3]法官释明权之理论阐释与立法完善[J]. 肖建华,陈琳. 北方法学. 2007(02)
[4]抗辩权的法官释明问题[J]. 尹腊梅. 比较法研究. 2006(05)
本文编号:3473019
【文章来源】: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33(02)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法官不当释明的表现形式
(一)错误释明
(二)怠于释明
(三)过度释明
二、法官不当释明的产生原因
(一)立法层面未有统一规定
(二)先决性理论问题仍未达成共识
(三)法官固有思维及职业能力的影响
三、法官不当释明的规制措施
(一)增加法官释明边界的规则供给
(二)借鉴域外和我国地方法院的先进经验
(三)加强法院系统内部释明尺度的统一
四、法官不当释明的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可采取的救济措施
1.提出异议。
2.上诉、提起再审。
(二)法院自行采取的纠正措施
1.径行纠正。
2.调解、发回、径行改判。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民事诉讼释明边界问题研究[J]. 任重. 中国法学. 2018(06)
[2]论民事诉讼模式理论的方法论意义及其运用[J]. 刘哲玮. 当代法学. 2016(03)
[3]法官释明权之理论阐释与立法完善[J]. 肖建华,陈琳. 北方法学. 2007(02)
[4]抗辩权的法官释明问题[J]. 尹腊梅. 比较法研究. 2006(05)
本文编号:347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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