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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

发布时间:2021-11-09 08:44
  当前,我国行政立法的制定主体呈现出多样性,效力等级具有多级性,政府也习惯采取下发红头文件的方式作出许多重大行政决策,部署开展行政工作,然而也滋生了越权错位现象,创设出“自设权力”,不仅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相违背,而且还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负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讲,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其危害性和破坏力有过之而不及。新《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将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实现了从理念到司法实践的的回归,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同级法院难以有效履行审查职责、附带审查的范围比较狭窄、司法审查的基准不统一、法院判决的纠错效果有限等等。立足于当前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结合国内学者的理论评析和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司法判例,重点对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何合理设置好司法审查的主体、合理界定审查的对象和范围、以什么基准作为审查评判标准以及审查结果运用进行探讨研究,以此构建符合我国国情要求的司法审查机制。 

【文章来源】:东南大学江苏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2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概述
        一、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二、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
    第二节 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理解与界定
        一、合法性的法理内涵
        二、合法性的实务考量标准
    第三节 我国处理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的主要方式
        一、人大监督(立法机关监督)的审查方式
        二、行政诉讼(司法机关监督)的审查方式
        三、行政复议(行政机关监督)的审查方式
        四、清理备案的审查方式
第二章 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节 同级法院难以有效履行审查职责
    第二节 附带审查的范围比较狭窄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基准不统一
    第四节 法院判决和司法建议的纠错效果有限
第三章 对完善我国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建议
    第一节 保障司法独立是做好司法审查的重要条件
    第二节 合理界定和平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范围
    第三节 制定全国统一和明确具体的司法审查基准
    第四节 加强法院判决和司法建议的执行监督力度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规则嬗变及其完善[J]. 黄学贤.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2)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J]. 付纳伟.  法制与社会. 2017(02)
[3]宪法个案解释基准的证成逻辑及其法律控制[J]. 汪进元.  中国法学. 2016(06)
[4]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要件——首例附带性司法审查判决书评析[J]. 朱芒.  法学. 2016(11)
[5]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与司法审查的不同层次[J]. 俞祺.  行政法学研究. 2016(06)
[6]对新《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反思[J]. 姜明安.  人民法治. 2016(07)
[7]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变化与问题[J]. 马怀德.  山东人大工作. 2016(06)
[8]论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J]. 章剑生.  福建行政学院学报. 2016(03)
[9]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权的实效性考察[J]. 余军,张文.  法学研究. 2016(02)
[10]试论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限度[J]. 杨士林.  法学论坛. 2015(05)



本文编号:348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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