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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适用范围探讨——兼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发布时间:2021-11-11 09:48
  为公正—效率视角下的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方式设置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基于公正本位的考虑,其适用范围亦应受到严格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当前司法实践中不开庭审理的适用呈现出一定的异化趋势,有必要对本条适用范围做进一步探讨。立足于民事司法实践,《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适用应以"调查、阅卷、询问当事人"为脉络,以"新事实、新证据、新理由"的范围为基准,分步进行形式和实质上的审查。 

【文章来源】: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35(05)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公正—效率视角下的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
    (一)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公正与效率
    (二)公正—效率视角下的二审不开庭审理
二、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的现实运作
三、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范围的进一步界定———于规则中探讨实践标准
    (一)总体原则:开庭审理
    (二)判断基础:当事人的上诉请求
    (三)总体脉络———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
        1. 阅卷
        2. 询问
        3. 调查
    (四)判断基准——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1. 新的事实
        2. 新的证据
        3. 新的理由
结语



本文编号:3488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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