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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行政变更权的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13 00:29
  近年来,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在我国应用的十分广泛,但是由于起步地较晚,总体而言,我国理论界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以及行政机关变更权的研究较少,立法上对变更权的规定不完善,具体表现在实体法规定不够系统全面、程序性规范缺乏以及救济制度不完善三个方面。理论上,在过分保障行政机关变更权的同时相对忽略了对变更权的规制,导致在实践中行政主体行使变更权不规范,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变更权、对行政相对人的赔偿或者补偿偏于形式化;司法中对变更权的判断也不统一。因此,在实体规范上,完善变更权的内容规定以及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在程序性规定上,完善对招标程序、特许经营协议签订程序以及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履行过程中的监督规范程序规制;在救济制度上,完善诉讼救济途径和非诉救济途径,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目的。本文主要通过这几个部分进行论述:首先是绪论的部分,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等内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在实践中运用的比较广泛,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共服务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赋予了行政机关变更权,但变更权的行使目前还存在不少问题。虽然已经有了一定量的研究成果但是针对变更权的研究还比较浅显,所... 

【文章来源】:西北民族大学甘肃省

【文章页数】:4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的重点和创新点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变更权的基本范畴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涵义和性质
        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定义和特点
        2、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性质
    (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行政变更权
        1、行政变更权的涵义
        2、特许经营协议中行政变更权的存在依据和行使条件
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变更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主体行使变更权不规范
        1、存在滥用行政变更权的现象
        2、对行政相对人的补偿或者赔偿偏于形式
    (二)司法中对变更权的判断还不统一
        1、法院对变更权的认定态度不统一
        2、法院在实践中混淆了合同法中的解除权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的单方解除权
三、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变更权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过分关注对变更权的保障而相对忽视了对变更权的规制
    (二)立法上对变更权的规定不完善
        1、实体法规定不够系统全面
        2、缺乏程序性规定
        3、救济制度不完善
四、规制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变更权的建议
    (一)完善实体规范
    (二)完善程序性规定
    (三)完善救济制度规定
        1、完善诉讼救济途径
        2、完善非诉救济途径
        3、规范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本文编号:349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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