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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适用的去形式化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13 12:43
  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在未成年犯罪人的量刑及教育改造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社会调查的内容和开展调查的主体作出了规定,但是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情况不甚乐观。由于立法上的模糊和过于原则,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流于形式化,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解决社会调查报告形式化的问题,应当对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适用要求,社会调查的启动条件以及调查主体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与此同时,要完善社会调查报告去形式化的配套措施,包括丰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及形式、规范监督社会调查工作;同时,搭建社会调查报告网络数据共享平台,将其系统化、数据化、便利化,使社会调查报告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方面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文章来源】: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0(05)

【文章页数】:11 页

【部分图文】:

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适用的去形式化研究


未成年人再犯罪率

社会调查,法官


由图2可见(1),这些地区在实践中社会调查启动的时间主要是在审判阶段,从整个诉讼进程来看较为滞后[13]128。侦查人员很少主动进行社会调查,使得法院成为启动社会调查的排头。当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审限较整个周期而言大为缩短。此时,迫于审限的压力,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展开社会调查时会趋于潦草,难以做到收集全面有效的信息。由此,也使得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不高,造成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形式化。3.社会调查报告在审判阶段的适用缺乏指导意见。在审判阶段,法律只规定社会调查报告材料提交法庭时法庭应当接受,但对法官应如何使用社会调查报告并未作出规定,使得法官在利用社会调查报告时缺乏参考标准。如此一来,法官拥有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在实践中法官采纳量刑建议时或机械采纳量刑建议或不予采纳,使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具有形式性。

情况,社会调查,证据,未成年人


1.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量刑证据地位。从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来看,证据不仅在定罪阶段发挥作用,在量刑时也需要有证据材料作为裁判支撑。社会调查报告为法官量刑提供最直接的事实和信息资源。笔者通过查阅近几年山东省青岛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判决书,发现社会调查报告在量刑时发挥着证据的证明作用。在青岛市近五年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调查报告的鉴定建议最终被采纳的案件有94%(见图3),呈现出明显的正相关性(1)。从实践结果可以看出,社会调查报告的结果对未成年犯罪人的量刑会产生影响。因此,不能忽视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明价值。从诉讼证据的理论分析来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具有证据属性,即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14]。


本文编号:349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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