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诉讼法论文 >

民事诉讼拘传原告制度之否定论

发布时间:2021-11-27 08:19
  《民诉法解释》第174条第2款突破现行《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将民事拘传制度之适用主体延伸至原告。此规定乃我国民事诉讼国家干预主义之"特色"体现,与民事诉讼解决私权纠纷之特质相差甚远。民事拘传适用于特定原告可谓对当事人处分权的粗暴干预,于立法规定,于法理,其存在正当性都极其值得商榷,而且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实践适用效果亦是不佳。拘传被告制度亟待完善解决,拘传原告制度更是无用武之地。原告缺席情形之下的处理应结合实践并本着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重新考量,摆正法院地位,完善缺席审判制度。 

【文章来源】: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30(02)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之提出
二、学界对民事拘传适用主体的争议
    (一)民事拘传适用于原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民事拘传不能适用于原告
    (三)取消民事拘传制度
    (四)立法及司法机关支持拘传特定原告理由
三、司法实践对于原告必须到庭情形处理
    (一)法院认定总结
    (二)对于法院认定之剖析
四、拘传原告制度失当性总结
    (一)拘传原告之规定的理由难以成立
    (二)违背法律保留原则
    (三)违背私权自治与处分原则
    (四)违背诉讼程序效益原则
结语



本文编号:3521894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susongfa/3521894.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8c8ea***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