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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罪案件中适用独立量刑程序的理论分析——基于新司法改革背景

发布时间:2021-12-08 23:56
  我国当前实行的是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尽管该模式在被告人认罪案件中具有可行性,但在不认罪案件中却存在着较多的局限性,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则可有效避免现有模式的弊端。独立的量刑程序更符合定罪与量刑之间的差异性要求,也更有利于实现程序价值和落实庭审实质化。此外,在案件繁简分流、认罪认罚从宽等新的司法改革背景下,不认罪案件中适用独立的量刑程序已经逐步具备了可行性。

【文章来源】: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0,32(02)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量刑程序的演变及现状
    (一)从罪刑合一到相对独立
    (二)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内容
        1. 普通程序中的量刑程序。
        2. 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中的量刑程序。
    (三)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特征
        1. 量刑程序具有一定的独立化色彩。
        2. 量刑程序并非完全独立。
二、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局限性
    (一)违背司法运行规律和逻辑
    (二)抑制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
    (三)影响审判的中立性
三、量刑程序的域外模式考察及启示
    (一)两大法系的量刑程序模式的比较
        1. 英美法系国家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
        2. 大陆法系国家混合的量刑程序模式。
    (二)两种量刑程序模式的制度背景考究
        1. 受有无陪审团制度的影响不同。
        2. 受程序理念的影响程度不同。
        3. 基于司法资源的现实考量不同。
    (三)对完善我国量刑程序的启示
        1. 量刑程序的选择应与一国的诉讼体制相融合。
        2. 从尊重司法运行规律和实现量刑程序的价值来看,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无疑是最理想的模式。
        3. 配套制度的改革是进一步优化量刑程序的重要突破口。
四、不认罪案件中应逐步适用独立的量刑程序
    (一)不认罪案件中适用独立量刑程序具有必要性
        1. 能有效避免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弊端。
        2. 更有利于程序价值的实现。
        3. 符合定罪与量刑之间的差异性要求。
        4. 有利于更好地落实庭审实质化的要求。
    (二)不认罪案件中适用独立量刑程序具有可行性
        1.“陪审团制度”并非必要条件。
        2. 诉讼资源负担能为司法体制所容纳。
        3. 案件分流、认罪认罚从宽等改革措施带来契机。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庭审实质化:一种证据调查方式的逻辑转变——以成都地区改革试点为样本的经验总结 [J]. 马静华.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7(05)
[2]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 [J]. 闵春雷.  当代法学. 2017(04)
[3]冤案为何难以获得救济 [J]. 陈永生.  政法论坛. 2017(01)
[4]自由裁量权的程序规范化研究 [J]. 朱锡平.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1(04)
[5]关于量刑程序改革几个难点问题的思考 [J]. 仇晓敏,温克志.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0(09)
[6]论隔离式量刑程序改革——基于芜湖模式的分析 [J]. 陈卫东.  法学家. 2010(02)
[7]试论量刑与量刑程序涉及的关系 [J]. 顾永忠.  人民检察. 2009(15)
[8]量刑正义的程序之维 [J]. 万毅.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6(05)
[9]“混合型”刑事诉讼模式评论——《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随想 [J]. 谢佑平.  法学. 1996(05)

博士论文
[1]量刑程序研究[D]. 余剑.复旦大学. 2012
[2]量刑公正之程序进路[D]. 仇晓敏.中国政法大学. 2008



本文编号:3529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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