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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行政法律争议解决功能——以生态环境领域案件为例

发布时间:2021-12-09 12:09
  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本质是诉讼,其首要功能是解决具有可诉性的行政法律争议。行政法律争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围绕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产生的争议。纳入行政公益诉讼调整范围的行政法律争议,不是行政主体内部行政争议,也不是专业争议或政治争议。行政法律争议的焦点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理解。为实现行政公益诉讼解决行政法律争议的首要功能,应将是否存在行政法律争议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受案条件,将确有需要司法解决的行政法律争议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条件,将依据法律法规解决行政法律争议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裁判准则。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 2020,48(16)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具有多维功能
解决行政法律争议是行政公益诉讼的首要功能
    行政法律争议的内涵阐释
    行政公益诉讼的首要功能定位
行政公益诉讼解决行政法律争议功能的实现路径
    将是否存在行政法律争议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条件
    将确有需要司法解决的行政法律争议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条件
    将依据法律法规解决行政法律争议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裁判准则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逻辑[J]. 徐本鑫,储源.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1)
[2]行政公益诉讼证据制度建构——以法经济学为分析视角[J]. 王玎.  青海社会科学. 2018(03)
[3]检察再造论——以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转隶为基点[J]. 李奋飞.  政法论坛. 2018(01)
[4]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实证研究[J]. 沈开举,邢昕.  行政法学研究. 2017(05)
[5]论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与定位——兼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J]. 李艳芳,吴凯杰.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6(02)
[6]司法权的外部边界与内部配置[J]. 傅郁林.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6(02)



本文编号:35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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