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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件若干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11 22:11

  本文关键词:疑难案件若干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疑难案件一直是法学理论、法哲学等领域的一个焦点问题,在学界对其有很多争论,但并没有得出一个完整的结论。经过一些文献的阅读以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我对其有了一些想法,经过与导师之间的讨论与沟通,最终以此为毕业论文题目。对于疑难案件,本文分为三章进行论述。第一章是疑难案件的界定。首先,要讨论疑难案件问题,首要任务就是对于疑难案件进行定义的区分。其实对于疑难案件的界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实际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分类标准。学界也是争议颇多。不同学者给出了不同的定义,比如“如果某些案件的定性较为困难,或者难以找到适当的解决方法,或者在社会公众中无法找到较为一致的看法,该类案件便可以看作是疑难案件”。这个定义的角度是建立在适用法律之上的。有的学者则将重点放在区分“法律规则上的疑难案件”与“案件事实上的疑难案件”上。在这里,我试图用一个全新的分类方式对其加以界定。我的思路是,从语义来看,既然当今社会中的案件,要么是简单案件,要么是疑难案件,因此我可以采取对应的方法,即与简单案件相对应的就是疑难案件。具体来说,我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疑难案件的界定标准的,即案件事实方面、适用法律方面,以及判决的社会效果方面。首先在案件事实方面,简单案件的案件事实毫无疑问是清楚的,有的疑难案件则反之。比如我们都知道的“彭宇案”,其之所以疑难,原因就在于其案件事实本身并不清楚,很多事实在审判时均以湮灭,难以查实。这就造成了法官在判案时无法对案件事实做出清晰准确的判断,加上其他因素的作用,导致了案件事实不清。在适用法律方面,简单案件的法律适用是清楚明确的,而有的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是无法找到明确适用依据的。比如我正文中提到的案例,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对于被拆迁户的院子是否应当补偿,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的规定。这样,法官在做出裁判的时候就不得不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因此,疑难案件的又一特征就是法官无法找到可以明确适用的法律。在裁判结果的争议性方面,简单案件裁判的社会效果较好,疑难案件的裁判经常在社会上引起巨大争议。以在社会上激起轩然大波的“彭宇案”为例,法官判案时对于道德等因素的考虑造成了该案的社会影响极大。该案的争议之声也是从未停止。所以,裁判结果的社会争议性巨大也是疑难案件的特征之一。此外,还有一些案件,虽然案情简单,适用法律也清楚明确,判决也似乎没有太大争议,但却是一种隐性的疑难案件。比如我们一直说的“同命不同价”的现象。这个类型的案件是由于我国的立法者的简单的“一刀切”思想造成,若不解决,其实仍然会造成社会危害性,我也将其归属于疑难案件之中。第二章是疑难案件的成因。首先在第一节,在法哲学的历史上,疑难案件是一直被很多学者研究的,针对疑难案件的成因,不同学者也给出了自己的结论。其中最著名的毫无疑问是哈特及其支持者们与德沃金及其支持者们之间的论战。哈特的“空白结构”学说认为,法律自身存在着空白,因此疑难案件很多时候是无法避免的。要处理疑难案件,只能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面对疑难案件的不断产生,可以说自由裁量权对于法官来说,重要性是毋庸讳言的。对此,德沃金却完全不能认同。他认为除了规则之外,法律体系还包括原则、政策等要素,因此,法律体系本身是圆满的,法官只是需要找到适用于疑难案件的规则而已。疑难案件被称为“疑难”的原因,是因为法官面临着寻找可以适用于疑难案件的规则的困难。这场论战虽然你来我往,互有攻守,但并没有得出一个定论,可以说是有因无果,谁也没办法说服谁。此外,在现实层面上,疑难案件的存在也是事出有因。首先就是法律体系的僵化和滞后。众所周知,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我国的法律是以体系存在的,但是由于立法不可避免的滞后性以及面对滞后的反应偏慢,加上社会转型期,社会发展迅速,变化日新月异,导致法律体系的更新跟不上时代的变化,疑难案件也就应运而生了。在这里,我举了一个案例用以说明这个问题,就是“中国网络虚拟财产第一案”。当今社会的发展是日新月异,作为网络发展的附随产物,网络游戏如雨后春笋一般不断出现。许多网络游戏都规定,玩家升级到一定级别,有权获得更高等级的装备。而针对那些没有时间或者精力,或者能力不足的玩家,也可以通过使用金钱的方式来获取更好的装备。那么,对于这些花钱买装备的玩家来说,一旦装备被盗,玩家是无奈接受还是选择法律途径维权?若选择法律途径,由于该领域为新生领域,法官就会面临无法可依的境地。而这就是由于法律体系过于追求稳定导致。其次是由于法律部门之间的冲突。在我国,法律是以部门的形式存在的。法律部门的存在让法官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可以迅速找到适用依据,但是由于部门之间的距离过大,导致一些案件要么落在法律部门之间的空隙处,无法可依,要么又可以找到相异的适用依据,这也是疑难案件产生的又一诱因。例如民法上的“事实婚姻”问题和刑法上的重婚罪规定之间的冲突,就源自于法律部门之间不够融合,相互冲突。此外,还有一些案件的产生不是由于法律上的原因,而是由于社会上社会成员价值观的不同,或是客观矛盾的衍生而造成的,这同样也是疑难案件的成因之一。比如最近一段时间里引起公众极大关注的垃圾焚烧填埋场选址问题,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并不是由于法律本身的问题,而是由于社会客观矛盾的存在导致。填埋场不管建在哪里,都会影响到该地居民的切身利益,这同样也会导致疑难案件的出现。在第三章里面,我主要描述了疑难案件的处理对策。在这一章里,我将其分为司法解决途径以及司法以外的其他解决途径。法官的作用毫无疑问应属于司法解决途径中最重要的一环。法官通过判决来“定分止争”,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证法治平稳运行的作用。司法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就是法官自身需要合理地适用法律,来解决疑难案件。那么,法官在面对疑难案件的时候,就更加需要发挥自己的能动性,主动去解决疑难案件。但这并不代表着法官可以享有创造法律的权力。相反,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仍然需要恪守守法主义的司法审判原则。而是说,法官在严守法律规定的同时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来处理疑难案件,具体来说包括主动参与调解、主动公开判决过程等;第二就是提升法律解释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现实生活中每个个案均有不同,成文法律的规定也绝不可能做到一一对应,那么,为了恰当而准确地实施法律,法律解释的必要性也就彰显出来了。对于疑难案件而言,法官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法律未规定的问题需要及时做出解释,这不仅有助于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理解,也有助于法官对于自己的思路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从而更好地在裁判中进行说理活动;第三就是强化司法判例对于解决疑难案件的作用力。司法判例的最大作用就是对于现行制定法的漏洞加以补充,以及不足之处加以改进,同时也可以通过将全新法律原则加入成文法之中而使得法律对于社会的需求能够更好地予以回应;第四是注重判决书的写作,允许异议意见的出现。由于疑难案件本身就会在社会上引起非常大的争议,因此,在判决书中的异议意见的存在也是十分必要的。这并不会减弱司法判决的效力,反而,通过引入异议意见,可以更好地让公众对于疑难案件有一个全方位的了解,同时也使得法官必须注重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做到“以理服人”而不是“以力服人”。除了司法解决途径,疑难案件的解决途径还包括司法以外的其他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是从立法的角度出发,尽量消除法律的滞后性,主要包括明确立法者的权限范围、明确司法解释的效力等级、弥补法律语言的漏洞等方面;其他的解决方式即利用社会各部门综合治理的手段来共同处理疑难案件,包括法院要做到案件难易分流,即将疑难案件交由特定的法院来审理。这有助于缓解司法资源在现实中存在的不足,同时响应现实生活中,尤其是疑难案件的司法需求;
【关键词】:疑难案件 界定标准 司法解决 社会整合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16.2
【目录】:
  • 摘要2-6
  • abstract6-12
  • 导言12-18
  • 一、问题的提出12-13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3
  • 三、文献综述13-16
  • 四、主要研究方法16-17
  • 五、论文结构17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7-18
  • 第一章 疑难案件的界定18-29
  • 第一节 案件事实方面的区分19-24
  • 一、简单案件的案件事实20-21
  • 二、疑难案件的案件事实21-24
  • 第二节 案件适用法律方面的区分24-25
  • 第三节 裁判结果争议性的区分25-27
  • 第四节 “隐性”的疑难案件27-29
  • 第二章 疑难案件的成因29-41
  • 第一节 疑难案件的法哲学思考29-31
  • 第二节 疑难案件的形成31-41
  • 一、法律体系的僵化与保守31-35
  • 二、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冲突35-38
  • 三、多元社会的利益冲突38-41
  • 第三章 疑难案件的审理与解决途径41-55
  • 第一节 司法途径的解决之道41-50
  • 一、明确法官角色定位41-44
  • 二、法律的制度化解释44-47
  • 三、强化司法判例的影响力47-48
  • 四、允许判决书出现异议意见48-50
  • 第二节 疑难案件的综合处理50-55
  • 一、立法角度的处理方式50-53
  • 二、疑难案件的其他解决途径53-55
  • 结语55-56
  • 参考文献56-59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9-60
  • 后记60-61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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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亮;改革开放以来青年道德价值观变迁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2011年

2 高杨;新时期青年知识分子道德价值观的变迁及特征[D];哈尔滨理工大学;2012年

3 张佳敏;独生子女大学生社会责任感问题研究[D];哈尔滨理工大学;2012年

4 陈莹莹;中国转型期经济开放对离婚率的影响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3年

5 曲超;改革开放以来大学生价值观嬗变与建构研究[D];吉林农业大学;2013年

6 崔京新;婚恋价值取向与人的发展问题研究[D];河南师范大学;2013年

7 胡伶俐;当代青年“知识改变命运”的价值共识及其差异性研究[D];合肥工业大学;2013年

8 赵景峰;试论近代以来中国社会价值观的嬗变与建构[D];陕西师范大学;2013年

9 柳燕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价值观变迁研究[D];辽宁大学;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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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5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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