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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费用裁判的救济

发布时间:2022-01-25 10:39
  在我国,加强诉讼费用裁判救济是基于诉讼费用裁判的行政化、封闭化、利己化等因素的考虑。现行诉讼费用裁判救济仍然存在如救济主体设定不科学、救济面较小、救济措施单一等弊端。因此,可以考虑在转变诉讼费用裁判理念、规范法院诉讼费用裁量权的前提下,拓宽诉讼费用裁判救济的对象,改造原审法院救济方式,建立再救济制度等,以期健全诉讼费用裁判的救济制度。 

【文章来源】: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20,36(04)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诉讼费用裁判救济问题缘起
    1.诉讼费用交纳的利己倾向
    2.诉讼费用裁判的行政化之虞
    3.诉讼费用裁判的封闭化运行
二、诉讼费用裁判救济制度现状与评析
    1.我国诉讼费用裁判救济制度现状
    2.我国诉讼费用裁判救济的立法评析
        (1)救济主体设定不太科学
        (2)救济范围不够周延
        (3)救济层次过于单一
三、比较法视野中的诉讼费用裁判救济模式
四、诉讼费用裁判救济制度之完善
    1.法院讼费裁判理念的转型
    2.拓宽讼费裁判救济对象
    3.完善原审法院的救济
    4.建立讼费裁判的再救济制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省以下地方法院经费保障制度的调研——基于“省级统管”改革背景下的现状检视和体系重构[J]. 廖钰,王肖.  中国应用法学. 2018(01)
[2]全国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情况调研报告[J]. 唐虎梅,郭丰,李军.  人民司法. 2011(17)
[3]诉讼费用的性质与诉讼成本的承担[J]. 傅郁林.  北大法律评论. 2001(01)



本文编号:3608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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