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衔接程序中证据转移问题研究——以刑事侦查为中心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2-05-08 17:10
行刑衔接是我国"违法"与"犯罪"二元分立结构下的特有现象,将行政机关在执法和办案过程中获得的证据材料移送刑事司法程序作为证据使用,对于提高诉讼效率和有效保全证据有重要意义。但是对于移送证据的范围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而且对于行政证据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使用方式也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是直接使用,视同刑事证据,但是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本意来看,移送的行政证据只是具有了刑事证据资格,不需要刑事侦查机关再次履行取证手续而已。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行政证据移送刑事司法程序的法理分析:证据能力“漂移”的可能
1. 宏观:以立法规范为视角
2. 微观:以证据的属性为视角
二、行政证据的移交审查:证据能力“漂移”的保证
1. 审查的法理基础:行刑衔接的程序属性之理性反思
2. 启动证据移送的时机:行政执法过程亦或调查终结
3. 审查的主体:行政执法主体或者刑事侦查机关
4. 审查的规则与方法:适格与排除
三、刑事司法程序对行政执法证据的使用:证据转移
1. 行政证据移交刑事司法程序的范围种类和方式
(1)行政实物证据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使用
(2)行政言词证据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使用
2. 其它种类的行政证据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使用
(1)勘验、现场笔录
(2)检验报告
四、结论
本文编号:3652048
【文章页数】: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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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证据移送刑事司法程序的法理分析:证据能力“漂移”的可能
1. 宏观:以立法规范为视角
2. 微观:以证据的属性为视角
二、行政证据的移交审查:证据能力“漂移”的保证
1. 审查的法理基础:行刑衔接的程序属性之理性反思
2. 启动证据移送的时机:行政执法过程亦或调查终结
3. 审查的主体:行政执法主体或者刑事侦查机关
4. 审查的规则与方法:适格与排除
三、刑事司法程序对行政执法证据的使用:证据转移
1. 行政证据移交刑事司法程序的范围种类和方式
(1)行政实物证据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使用
(2)行政言词证据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使用
2. 其它种类的行政证据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使用
(1)勘验、现场笔录
(2)检验报告
四、结论
本文编号:365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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