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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行政诉讼申请调解制度的构想

发布时间:2022-06-02 21:34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对一般的行政案件不能进行调解的规定,将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关系当作一种不可调和的对立方,使行政诉讼缺乏"人情味"。但在实践中法官不可避免地秘密进行调解。文章认为,建立我国行政诉讼申请调解制度,对行政诉讼调解的申请人、申请方式、申请时间、调解的审查处理、调解的组织及期限等进行规范,对于克服传统调解的不足,体现当事人选择程序的权利,促进诉讼经济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以减少诉累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行政诉讼没有建立调解制度的原因及分析
    (一)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规定及理由
    (二)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存在的问题
二、域外行政诉讼调解可供借鉴的经验
    (一)德国的行政诉讼调解
    (二)法国的调解专员制度
三、建立我国行政诉讼申请调解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行政诉讼申请调解制度可以克服传统调解的问题
    (二)建立行政诉讼申请调解制度是当事人对程序进行选择的要求
    (三)建立行政诉讼申请调解制度可以保障诉讼经济的实现
    (四)建立行政诉讼申请调解制度有利于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减少诉累
四、建立我国行政诉讼申请调解制度的初步构想
    (一)行政诉讼调解的申请人
    (二)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方式
    (三)申请调解的时间
    (四)申请调解的审查处理
    (五)调解的组织及期限
    (六)调解书的效力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行政诉讼调解的范围、模式及方法[J]. 方世荣.  法学评论. 2012(02)
[2]行政诉讼调解、和解抑或协调和解——基于经验事实和规范文本的考量[J]. 胡建淼,唐震.  政法论坛. 2011(04)



本文编号:365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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