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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仲裁”引发的仲裁问题与执行监督规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22-07-14 16:31
  "先予仲裁"并非我国实证法上的概念或者制度,而是一些仲裁机构和网贷公司的个别实践,具有无纠纷仲裁、程序权利缺位和申请执行失范等特征。"先予仲裁"不符合《仲裁法》对于仲裁对象、仲裁程序等事项的规定,不符合金融监管的要求,不具备合法性、合理性与合规性,应当予以规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因执行依据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申请。同时,《批复》还规定了应当认定为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两种情形,有利于统一仲裁司法审查尺度,促进仲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制度创新抑或实践乱象?
    (一)由“先予仲裁”引发对仲裁实践与改革的思考
    (二)问题的提出
二、源起“先予仲裁”的问题剖析
    (一)合法性问题剖析
    (二)合理性问题剖析
三、《批复》的司法规制
    (一)合法仲裁裁决应当及时受理执行
    (二)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执行申请
    (三)裁定不予执行
        1. 仲裁机构未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者主持调解,径行根据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
        2. 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
    (四)与“异议权放弃”规则的关系
        1.“异议权放弃”规则的适用,应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弃权”的后果为要件。
        2.“弃权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五)适用范围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 刘贵祥,孟祥,何东宁,林莹.  人民司法(应用). 2018(13)
[2]程序比较论[J]. 季卫东.  比较法研究. 1993(01)



本文编号:366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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