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探究
发布时间:2022-08-02 15:36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是民事执行案件中的一个创新设计。它在解决“执行难”、解决当事双方的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该制度越完美就越有利于推进这些工作。民事执行和解协议作为双方在执行阶段达成和解的证据、履行的依据,自身若是出现瑕疵,肯定会影响双方和解的效果,不能缓解“执行难”问题。此外,双方当事人作为和解主体,如果当事人自身出现问题,或者和解过程“变质”,都无法保证案件顺利结束,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因此,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需要我们从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当事人自身以及和解过程入手,找出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笔者借助“裁判文书网”按不同的关键词搜索案例并制作出统计图,横向、纵向对比,进行实证分析,总结近年来该制度的运行状况。而且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操作情况,发现它的短板。通过上述方法笔者发现目前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规定还存在漏洞,比如未对其更改次数、履行期限进行限制,也未明确法院的审查内容,协议涉及担保时,现实中的意见也并不统一。和解双方的问题主要是诚信度低,反悔率偏高,很多协议得不到充分落实。和解过程出问题主要是法院违反程序,参与执行和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没...
【文章页数】:6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1章 思想之碰撞: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基础理论
1.1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界定
1.2 与其他相似概念的比较
1.2.1 民事执行和解与诉讼和解
1.2.2 民事执行和解与诉讼调解
1.2.3 民事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
1.3 民事执行和解的性质
1.3.1 私法行为说
1.3.2 诉讼行为说
1.3.3 两行为并存说
1.3.4 一行为两性质说
1.4 民事执行和解的效力
1.4.1 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
1.4.2 中断申请时效
1.4.3 变更已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1.4.4 强制执行效力
1.5 民事执行和解的功能
1.5.1 提高法院结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1.5.2 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最大保护,感受公平正义
1.5.3 缓和双方的紧张关系,社会更加和谐
第2章 制度之分析: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实证分析及其不足
2.1 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实证分析
2.1.1 适用民事执行和解案件的实证分析
2.1.2 民事执行和解不履行案件的实证分析
2.1.3 民事执行和解不完全履行案件的实证分析
2.1.4 裁判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民事执行和解案件的实证分析
2.1.5 综合对比以三类案件的所占比重为基础
2.2 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不足之处
2.2.1 立法之不足
2.2.1.1 执行和解的变更次数没有明确
2.2.1.2 和解协议履行期限没有限定
2.2.1.3 法院的审查职责未明确
2.2.2 实践之不足
2.2.2.1 法院违反程序,参与执行和解
2.2.2.2 民事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率有待提升
2.2.2.3 债务人救济方式短缺
2.3 不足之原因
2.3.1 学理问题争议不断
2.3.2 法院面临多重压力
2.3.3 当事人面临信任危机
第3章 经验之借鉴:比较视野下民事执行和解制度
3.1 英美法系
3.1.1 英国:协议效力大小取决于法院是否作出判决
3.1.2 美国:侧重保护债权人
3.2 大陆法系
3.2.1 德国:注重对纠纷双方的双向保护
3.2.2 日本:双重限制偿还承诺文书中的时间
3.2.3 法国:执行和解协议适用严格且具有既判力
3.2.4 我国台湾地区:规制变更次数和中止时间
3.3 经验之借鉴
第4章 短板之修补: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建议
4.1 协议自身规范化
4.1.1 确定民事执行和解的适用原则
4.1.1.1 自愿原则
4.1.1.2 平等原则
4.1.1.3 诚实信用原则
4.1.2 限制执行和解的变更次数
4.1.3 限制执行和解的履行期限
4.1.4 规范担保条款的效力
4.2 监督与惩罚并重
4.2.1 明确法院的审查职责
4.2.2 衔接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
4.2.2.1 加强法院工作内部监督
4.2.2.2 增设当事人协议履行监督
4.2.2.3 强化检察院检察监督
4.2.3 加强恶意执行人惩罚力度
4.3 引入债务人异议之诉
4.3.1 限定提起事由
4.3.2 确定管辖法院
4.3.3 明确裁判规则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668790
【文章页数】:6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1章 思想之碰撞: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基础理论
1.1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界定
1.2 与其他相似概念的比较
1.2.1 民事执行和解与诉讼和解
1.2.2 民事执行和解与诉讼调解
1.2.3 民事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
1.3 民事执行和解的性质
1.3.1 私法行为说
1.3.2 诉讼行为说
1.3.3 两行为并存说
1.3.4 一行为两性质说
1.4 民事执行和解的效力
1.4.1 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
1.4.2 中断申请时效
1.4.3 变更已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1.4.4 强制执行效力
1.5 民事执行和解的功能
1.5.1 提高法院结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1.5.2 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最大保护,感受公平正义
1.5.3 缓和双方的紧张关系,社会更加和谐
第2章 制度之分析: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实证分析及其不足
2.1 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实证分析
2.1.1 适用民事执行和解案件的实证分析
2.1.2 民事执行和解不履行案件的实证分析
2.1.3 民事执行和解不完全履行案件的实证分析
2.1.4 裁判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民事执行和解案件的实证分析
2.1.5 综合对比以三类案件的所占比重为基础
2.2 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不足之处
2.2.1 立法之不足
2.2.1.1 执行和解的变更次数没有明确
2.2.1.2 和解协议履行期限没有限定
2.2.1.3 法院的审查职责未明确
2.2.2 实践之不足
2.2.2.1 法院违反程序,参与执行和解
2.2.2.2 民事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率有待提升
2.2.2.3 债务人救济方式短缺
2.3 不足之原因
2.3.1 学理问题争议不断
2.3.2 法院面临多重压力
2.3.3 当事人面临信任危机
第3章 经验之借鉴:比较视野下民事执行和解制度
3.1 英美法系
3.1.1 英国:协议效力大小取决于法院是否作出判决
3.1.2 美国:侧重保护债权人
3.2 大陆法系
3.2.1 德国:注重对纠纷双方的双向保护
3.2.2 日本:双重限制偿还承诺文书中的时间
3.2.3 法国:执行和解协议适用严格且具有既判力
3.2.4 我国台湾地区:规制变更次数和中止时间
3.3 经验之借鉴
第4章 短板之修补: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建议
4.1 协议自身规范化
4.1.1 确定民事执行和解的适用原则
4.1.1.1 自愿原则
4.1.1.2 平等原则
4.1.1.3 诚实信用原则
4.1.2 限制执行和解的变更次数
4.1.3 限制执行和解的履行期限
4.1.4 规范担保条款的效力
4.2 监督与惩罚并重
4.2.1 明确法院的审查职责
4.2.2 衔接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
4.2.2.1 加强法院工作内部监督
4.2.2.2 增设当事人协议履行监督
4.2.2.3 强化检察院检察监督
4.2.3 加强恶意执行人惩罚力度
4.3 引入债务人异议之诉
4.3.1 限定提起事由
4.3.2 确定管辖法院
4.3.3 明确裁判规则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668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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