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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不存在”案件举证责任问题研究——以指导案例101号案件为例

发布时间:2022-11-11 21:17
  属于行政机关应当制作或者保护的政府信息自始至终不存在,或者之前存在但由于某种原因已经灭失,行政机关在这两种情况下可以做出"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在由此引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诉讼案件中,由于否定性事实难以证明,行政机关应当对其尽到充分合理的检索、查询义务进行举证,以证明其"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对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举证责任而原告不服的,由原告承担政府信息存在的证明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采取重新审查的证明标准,发挥人民法院依法调取证据的职能,实现对案件事实的把握。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101号指导案例中的举证 责任困境
二、反思:“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 适用与举证责任分配
    (一)祛魅:“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的 适用情形
    (二)“政府信息不存在”案件中原被告的 举证责任分配
        1.被告的检索、查询义务的证明责任
        2.原告提出的初步线索性质与推进证明责任
三、“政府信息不存在”案件证明标准
    (一)美国《情报自由法》的重新审理标准
    (二)重新审理标准在“政府信息不存在” 案件中的适用
        1.人民法院要积极响应原告关于调取相关证据的申请
        2.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是否进行了充分合理的检索查询义务进行审查
四、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新条例实施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若干问题探讨[J]. 程琥.  行政法学研究. 2019(04)
[2]“政府信息不存在”案件司法审查若干问题的探讨——以信息不对称为视角[J]. 任志中,蒋涛.  法律适用. 2013(04)
[3]美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及其适用[J]. 韩春晖.  法商研究. 2011(05)



本文编号:3705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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