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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行政诉讼监督实务问题

发布时间:2022-12-10 15:49
  山林土地权属纠纷形成的历史成因多样且该领域政策性强而多变,通常该类纠纷持续时间跨度长、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面广,案情极为复杂。尤其由于历史证据容易缺失,在事实认定方面难以把握。办理该类监督案件,应当在梳理农村山林土地权属调整沿革的基础上,明确此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审查原则和范围,并对不同时期形成的各类证据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进行分析,以准确灵活地适用相应的确权规则。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的调整沿革历史
    (一)解放前及解放初期的土地改革时期
    (二)合作化时期
    (三)人民公社时期
    (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林业三定时期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2.林业三定。
    (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期
二、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案件行政诉讼监督的审查原则和范围
    (一)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二)行政诉讼监督的审查原则和范围
三、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的证据分析
    (一)举证责任的划分
    (二)证据的分析认定
四、确权规则的具体适用
    (一)以最后一次权属调整依据为准
    (二)由近及远地综合审查,坚持“三个有利于”原则
    (三)行政机关适用“三个有利于”原则确权,应举证说明确权结果如何符合“三个有利于”



本文编号:371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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