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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方法、法令与判例:专家证词可采性规则研究

发布时间:2022-12-10 11:04
  作者系统回顾了Frye、Daubert、Joiner和Kumho案等一系列在美国专家证词可采性规则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中的说理,同时梳理了《联邦证据规则》中有关专家证词的条款,进而归纳提炼出一项在科学方法上合理,并体现规制法令与相关判例明智结合的专家证词可采性标准。该标准以具体、实证化的分析,预防"垃圾科学"进入法庭,引发司法不公。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错误的专家证词可采性标准
    (一)只要专家意见具备相关性,专家证词就应当是可采的
    (二)只要专家证词基于在相关科学领域内被普遍接受的技术或理论,它就应当是可采的
二、专家证词可采性的建议标准
    (一)法官
    (二)优势证据标准
    (三)实证数据与推理论证
    (四)专家意欲依据的具体技术或理论
    (五)准确性
    (六)专家考虑证明的特定结论类型
        1. 结论类型与具体结论
        2. 不同的结论类型
三、建议标准的实际应用:阐明功效与局限
    (一)包含优势证据规则的建议标准并非总是要求举证方以超过50%的盖然性证明,专家通过运用技术可以准确得出特定结论类型
    (二)即使专家的技术或理论满足建议标准,专家的最终意见仍有可能不可采
    (三)若没有更多补充证词,即使专家的技术或理论满足建议标准,在法律上仍有可能不足以支持定罪
    (四)即使最初审判时的技术或理论满足建议标准,后续科学研究也可能证明理论或技术谬误到有必要给予定罪后救济的程度
四、结论



本文编号:3716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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