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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数据证明力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2-12-18 08:53
  在当今世界现代信息技术的日益完善,许多案件中出现了一种全新的证据类型——电子数据,在法庭上成为证据的电子数据也愈来愈多,由此可见,电子数据的地位也日益提升。电子数据具有着与传统证据相比独一无二的特点,例如依附性、多样性等等,正是由于其本身的特点,不仅给传统的法学界带来了新的难题和挑战,而且还给司法实践中有关于证据的各项措施带来了新的问题。就现阶段来看,我国诉讼法中有关于电子数据的规定比较零散、简单,而且相关法条有冲突之处。因此基于电子数据自身独特的特点对其证明力大小的判断就变得尤为困难。除此之外,在立法上的缺失、司法解释的笼统模糊、司法工作人员缺少相关信息技术知识等使得对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较低,从而对诉讼的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 

【文章页数】:3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电子证据的原件理论[J]. 刘品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09(05)
[2]电子证据的搜查扣押措施研究[J]. 皮勇.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4(01)
[3]从比较法角度看我国计算机犯罪侦查问题[J]. 郑汉军.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3(05)

硕士论文
[1]我国电子数据证明力研究[D]. 廖嘉莉.贵州大学 2017
[2]论刑事诉讼电子证据[D]. 刘潇一.河南大学 2013



本文编号:3721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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