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诉讼法论文 >

商事仲裁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11 11:58
  对于仲裁的性质有多种观点,最典型是的准司法性和民间性,我们认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是由私人行使"司法权",故借鉴合同的自立法性质,仲裁的性质应认定为自司法性质。全国现有255家仲裁机构基本上按照事业单位来设立和管理,多数观点认为应该成为民间组织,仲裁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认为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将仲裁机构定性为具有行政因素的为公益目的的社会团体法人。对于仲裁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我们认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借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设立方式,规范仲裁机构的会员和职能,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管理机构,将仲裁机构重组为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求的商事裁决机构。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仲裁的性质
    (一)关于仲裁的性质,当前国内外主要有这样一些理论观点
        1. 仲裁的司法权性质。
        2. 仲裁的契约性质。
        3. 仲裁的司法和契约的混合理论。
        4. 仲裁的自治理论。
        5. 仲裁的准司法权理论。
        6. 仲裁的民间性理论。
    (二)仲裁的性质应认定为自司法
二、仲裁机构的性质
    (一)关于仲裁机构的性质,主要有以下一些观点:
        1. 市场中介组织。
        2. 民间组织。
        3. 非盈利组织。
        4. 事业单位。
    (二)由于现行状况是将仲裁机构作为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与仲裁机构的要求不相符,为有利于仲裁机构的发展,多年来学界主张仲裁机构去行政化。
        1. 设立过程是行政权力运作。
        2. 管理人员均由行政机关人员担任。
        3. 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
        4. 中国仲裁协会至今未成立,协会自律管理未实现,党委和政府部门对仲裁委员会进行了直接领导和管理。
    (三)对于如何界定仲裁机构的性质,以下因素是必须予以考虑的:
        1. 仲裁机构接受党的领导。
        2. 设立为纯民间组织或者私营机构不符合我国国情。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未来发展方向,决定了国家会对仲裁机构进行有限领导并进行监督。
    (四)该如何科学界定仲裁机构的性质呢?
        1. 仲裁机构不应再界定为事业单位。
        2. 将仲裁机构设立为具有行政因素的社会团体法人。
三、仲裁机构设立为会员制的社会团体法人
    (一)设立为会员制的社会团体法人符合现行仲裁法的规定
    (二)设立为公益性质的会员制社会团体法人有先例可循
    (三)仲裁机构借鉴证券交易所的模式,制定相应的章程
    (四)仲裁机构的会员构成
    (五)仲裁机构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结语



本文编号:3740345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susongfa/3740345.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b8efa***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