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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返还程序对被害人财产权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3-03-01 19:06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司法实践一般对被害人的财产通过追缴程序予以救济。这种方式虽然可以减轻被害人的程序负担,但实际上有时对被害人财产权造成了损害。从程序上说,民事诉讼程序在对被害人财产权方面的保护是优于追缴程序的,但目前的司法实践普遍做法又不允许被害人在追缴程序外提起民事诉讼程序。从实体上分析,若被害人与行为人存在合同关系,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合同救济是可以获得更多赔偿的,但司法实践为了维护民事诉讼程序与追缴程序的一致性,往往又会否定合同效力。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先刑后民"原则,因此应该在司法实践中允许被害人在追缴程序外另外提起民事诉讼,且仅依照民法确认民事权利的有无和大小,不能为了追求民事处理结果与刑事处理结果的一致性而否定合同效力。这种处理方式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可以更好保护受害人利益。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追缴返还程序损害被害人利益的表现及原因
    (一)追缴返还程序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周延的程序保障
        1.追缴返还程序导致被害人难以保全相关责任人的财产。
        2.追缴返还程序的执行措施不如民事诉讼程序的强制执行措施更有效保护被害人权利。
    (二)追缴返还程序导致被害人实体上遭遇不利后果
        1.被害人在实践中因为追缴程序而获得更少的赔偿。
        2.追缴返还程序的适用会导致合同归于无效,并使得相关的担保被认定为无效。
    (三)重刑轻民原则导致追缴返还程序损害被害人利益。
二、应该允许被害人通过民事程序取回合法财产
    (一)追缴返还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并行符合法律规定
    (二)追缴返还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并存符合规范目的
    (三)追缴返还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并存可以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结语



本文编号:3752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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