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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之诉、诉权与诉讼请求的特殊性探讨

发布时间:2024-07-09 02:28
  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和案件事实是区别前诉与后诉是否同一的三重标准,但是,判断公益诉讼的前诉与后诉是否同一,却有不同的要求,原告是否相同对公益诉讼诉的识别一般没有意义,而且被告不能提反诉。公益诉权主体具有多元性和法定性,其性质是一种与实体权利相分离的程序性权利。诉讼请求是公益诉讼的核心和灵魂,设计好的诉讼请求是确保公益诉讼案件胜诉的重要前提。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的时候,既可以提起停止侵害之诉,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原状,也可以提起公益损害赔偿之诉,但是,公益损害赔偿之诉与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是公益之诉,后者是私益之诉,不能混为一谈。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公益之诉的特殊要求
三、公益诉讼诉权的特殊性
四、公益诉讼之诉讼请求的特殊性
五、与公益诉讼之诉讼请求有关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公益诉讼诉讼请求的残缺与法官释明权的合理行使问题。
    第二,关于公益诉讼原告和私益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竞合问题。
    第三,关于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受偿顺序问题。
    第四,关于社会组织是否可以提出公益诉讼胜诉奖励的诉讼请求的问题。
    第五,关于如何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问题。
    第六,关于公益诉讼的既判力问题。



本文编号:400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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