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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务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18 14:02

  本文关键词: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务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在“特别程序”一章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担保物权实现程序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但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由于立法的缺陷,造成了司法混乱的局面,严重影响立法目的的实现。本人立足审判实践,以解决司法实务问题为目的,针对司法中遇到的问题,在借鉴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基础上,结合重庆、浙江、江苏、内蒙古等地区法院司法实践,总结出较有说服力的立法举措,积极构建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担保物权实现体系,以期能够让该程序发挥出应有的价值。本文正文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担保物权实现制度的概述。该部分追溯担保物权实现制度的立法发展,进而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性质为为非诉程序,并阐述了该程序的价值;第二部分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于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立法规定,提出应借鉴这些国家对于动产担保物权私力救济的立法模式;第三部分归纳了法院在审理担保物权实现案件时遇到的问题;第四部分就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解决,力图构建较为完善的担保物权实现制度。
【关键词】:担保物权实现 非诉程序 动产担保物权自力救济
【学位授予单位】:内蒙古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5.1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9
  • 引言9-10
  • 一、 我国担保物权实现制度概述10-13
  • (一) 担保物权实现制度的立法发展10-11
  • (二)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性质11
  • (三)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价值11-13
  • 1. 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11-12
  • 2. 节约司法成本12
  • 3. 提高办案效率12-13
  • 二、 国外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立法考察13-18
  • (一) 美国13-14
  • (二) 德国14
  • (三) 我国台湾地区14-15
  • (四) 日本15-16
  • (五) 域外立法比较及借鉴16-18
  • 三、 我国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司法实务问题18-24
  • (一) “当事人协议”是否为本程序启动的前置条件不明确18-19
  • (二) 建设工程承包人可否作为申请主体各法院意见不同19-20
  • (三) 审查标准不统一20
  • (四) 诉讼费的收取争议大,做法不统一20-21
  • (五) 对管辖异议问题处理方式不同21
  • (六) 可否采用公告送达做法不一21-22
  • (七) 是否允许鉴定做法不一22
  • (八) 是否可以进行调解做法不一22
  • (九) 救济程序不完善22-23
  • (十) 与涉及担保债务纠纷的确认之诉程序衔接不畅23
  • (十一) 与涉及担保债务纠纷的给付之诉程序衔接不畅23
  • (十二) 立法仅规定动产担保物权公力救济途径,缺乏自力救济23-24
  • 四、 完善我国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举措24-34
  • (一) 明确“当事人协议”非本程序启动的前置条件24
  • (二) 明确建设工程承包人不得作为申请主体24-25
  • (三) 明确审查标准25-26
  • (四) 明确诉讼费的收取标准26
  • (五) 明确该类案件不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26-27
  • (六) 明确本程序适用公告送达27-28
  • (七) 明确本程序不允许鉴定28
  • (八) 明确本程序不适用调解28-29
  • (九) 完善救济程序29-30
  • 1. 利害关系人应通过申请方式提起29
  • 2. 必须通过书面方式29-30
  • 3. 对异议进行形式审查30
  • 4. 一方提出异议,法院应告知另一方利害关系人30
  • 5. 对于当事人异议的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采用直接言词方式进行30
  • 6. 法院应在受理当事人异议后30内作出裁定30
  • 7. 对新裁定不可再提起异议30
  • 8. 该程序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30
  • (十) 理顺本程序与涉及担保债务纠纷的确认之诉程序的衔接30-31
  • (十一) 理顺本程序与涉及担保债务纠纷的给付之诉程序的衔接31
  • (十二) 允许动产担保物权自力救济31-34
  • 结语34-35
  • 参考文献35-38
  • 致谢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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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7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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