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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答辩失权角度完善缺席判决制度

发布时间:2023-04-01 16:50
  推动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往往取决于当事人的行为。但在实践中,并不是每个当事人都能积极参与诉讼和实施诉讼行为。实践中,作为诉讼的被告方,不积极应诉答辩的现象在我国可以说是司空见惯。针对被告不积极的应诉答辩的不同情况,应当对诉讼程序的进行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不同的处理。但我国现行诉讼法,无法有效规制此类情况。故本文将通过答辩失权的角度,探讨有效规制被告不积极应诉答辩的情况,并提出相关规制措施。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设置失权的必要性
二、设置答辩失权的必要性
三、“对席判决主义”与“缺席判决主义”理论探讨与价值分析
四、从答辩失权角度完善我国缺席判决制度
    (一)从答辩失权角度引入“缺席判决主义”
    (二)从答辩失权角度改造并引入“对席判决主义”
    (三)从答辩失权角度改造并引入“对席判决主义”



本文编号:3777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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