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损害救济请求权基础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08 05:43
自然资源是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的双重载体,其分别是自然资源物权和环境公共利益的客体。因此,损害自然资源的行为,既侵害了自然资源物权人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也会对环境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对权益进行救济的前提是受侵害人所主张的救济请求须具备正当的请求权基础,即某种实体权利或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由于自然资源具有双重价值,因而主张对损害自然资源所造成的后果进行救济时,必然会出现基于自然资源经济价值的物权与基于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的环境公共利益两种请求权基础并存的情况。由于两种请求权基础所保护的权利(利益)主体并不相同,前者为自然资源物权权利人,后者为社会公众,故两种请求权基础并不会出现竞合。自然资源物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得分别依照相应的请求权基础行使请求权,分别请求对因自然资源受损害而导致的财产损失和环境公益损害予以救济。上述结论延伸至程序法中,前者应由物权受损的权利人提起旨在保护私益的民事诉讼,后者应由法律授权的公共利益代表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此外,国家政策文件提出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要求,以上述结论审视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属救济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救济手段,不应以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为请求权...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请求权基础及其在环境公益救济中的法律意义
二、环境公共利益与自然资源物权的联系与区别
(一)“环境公共利益”之界定
(二)自然资源的双重价值
(三)环境公共利益与自然资源物权指向自然资源的不同价值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请求权基础
(一)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性质的探讨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救济的请求权基础不应是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
(三)政策制定者以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救济请求权基础的原因分析
(四)制度体系不协调带来的实践困境
(五)理论与现实冲突的化解
结 语
本文编号:3786127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请求权基础及其在环境公益救济中的法律意义
二、环境公共利益与自然资源物权的联系与区别
(一)“环境公共利益”之界定
(二)自然资源的双重价值
(三)环境公共利益与自然资源物权指向自然资源的不同价值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请求权基础
(一)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性质的探讨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救济的请求权基础不应是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
(三)政策制定者以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救济请求权基础的原因分析
(四)制度体系不协调带来的实践困境
(五)理论与现实冲突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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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78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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