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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适用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3-04-11 01:00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于2012年开始实施,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旨下,以维护被害人权益为本位,为主观恶性轻微的犯罪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而维护了社会稳定,实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了我国刑事政策的宽严相济。然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由于相关规定缺失使该制度的不足日渐显露。文章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首先分析了刑事和解制度在域外法律制度中的规定,为完善该制度在我国的相关规定提供了参考。并基于此进一步剖析刑事和解制度在立法层面对于和解适用的阶段、范围不明,在未成年犯罪中适用范围存在争议、监督体系的缺失的问题,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害人和解自愿性尊重缺失、和解方式单一、和解协议效力未定、和解主持人的规定缺失等问题展开针对性的分析、梳理;并提出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阶段和监督制度的完善措施,以及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加强对被害人和解自愿性的尊重、确定和解协议的效力、增加刑事和解的方式以及细化关于刑事和解主持人的规定,为完善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适用提出了具体操作,以助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日趋成熟。

【文章页数】:3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第2章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概述
    2.1 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况
        2.1.1 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及其特征
        2.1.2 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基础
    2.2 刑事和解制度设置的意义
        2.2.1 加强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2.2.2 利于加害人回归社会生活
        2.2.3 利于刑法效率价值的实现
        2.2.4 体现中国传统“和合”儒家思想
第3章 域外刑事和解制度之考察
    3.1 大陆法系的刑事和解制度
        3.1.1 德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3.1.2 法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3.2 英美法系的刑事和解制度
        3.2.1 英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3.2.2 美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3.3 域外刑事和解制度的借鉴启示
第4章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4.1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4.1.1 适用范围有限
        4.1.2 适用阶段有限
        4.1.3 未成年犯罪的刑事和解范围过窄
        4.1.4 刑事和解制度的监督体系不完善
    4.2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4.2.1 被害人的和解自愿性难以保障
        4.2.2 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尚未确定
        4.2.3 和解方式单一
        4.2.4 关于刑事和解主持人的规定缺失
第5章 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建议
    5.1 刑事和解制度在立法上的完善
        5.1.1 适当拓展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
        5.1.2 拓展刑事和解适用阶段
        5.1.3 拓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
        5.1.4 完善刑事和解监督体系
    5.2 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上的完善
        5.2.1 保障被害人在和解中的自愿性
        5.2.2 明确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
        5.2.3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赔偿方式
        5.2.4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中的主持人队伍
第6章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78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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