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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滥用及其规制

发布时间:2023-10-22 10:15
  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是通往司法公正的第一个“分岔口”,而管辖权异议制度是纠正“走错路”的救济手段,其功能在于当管辖制度分配出现了问题而法院自身没有发现或纠正时,能够进行维护、纠正,以恢复管辖的正确秩序。但是近几年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呈愈演愈烈的态势,很多恶意诉讼人无故或以牵强理由提起管辖权异议以拖延诉讼进程实现其非法目的。实务中,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方式可谓是五花八门,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一是提出管辖权异议却未提供任何理由,即当事人仅向法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但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佐证;二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牵强附会,即当事人虽在异议申请书中提出理由,但理由并不合理、充分;三是虚构、否认事实依据,即当事人采取诸如主张合同无效或不存在等方式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四是无视、曲解法律规定,如当案件存在多个管辖连接点时,当事人无视、曲解法律规定,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另一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管辖制度的补充,其存在具有正当性,有利于诉讼两造在诉讼开端保持平等,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如果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目的是为了故意拖延诉讼进程或者仅是为了发泄对诉讼的不满,而不是为了纠正管辖错误,...

【文章页数】:3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管辖权异议滥用的现象
    (一)未提供任何理由
    (二)理由牵强附会
    (三)虚构、否认事实依据
    (四)无视、曲解法律规定
二、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危害
    (一)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降低诉讼效率
    (三)浪费司法资源
    (四)侵蚀司法公信力
三、管辖权异议滥用的成因
    (一)权利主体范围不明确
    (二)启动该程序的“门槛”过低
    (三)审理程序出现空白
    (四)相关制裁措施的缺失
    (五)诉讼参与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法律职业道德
四、管辖权异议滥用的规制
    (一)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范围进行限缩
    (二)规范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条件
    (三)完善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程序
    (四)进一步优化文书送达
    (五)建立庭前管辖权释明确认制度
    (六)建立合理有效的惩戒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本文编号:385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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