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管理法》修改对集体土地征收行政诉讼案件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3-12-09 08:31
研究目的:分析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对中国集体土地征收行政诉讼案件的影响,厘清相关案件的审判思路。研究方法:立法目的解释、实证研究和原理论证。研究结果:征地批准行为将随着公共利益的明确、征前程序的完善以及征地审批权限的下放逐渐具备可诉性;预征收公告行为不可诉,但是不公告行为如果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则可诉;预征收过程中,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原则上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但在制度设计上可以考虑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做法,对乡镇人民政府以相关单位进行授权和委托;预征收协议签订后,除补偿安置标准改变,一般不能因市场行情变化而申请变更协议内容;农民住宅的补偿应更多体现出财产属性。研究结论:此次修法使得集体土地征收从以行政权运作为主的模式演化为一种通过公共参与模式对集体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活动,拓宽了公私权力(利)交汇的领域,为相关领域司法审查预设了合理性。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1 征地批准行为的可诉性将逐渐解冻
1.1 公益标准得以明确
1.2 审查内容得以确定
1.3 被告问题逐渐明朗
2 公告行为的可诉性需重新审视
2.1 征收公告的可诉性问题
2.2 预征收公告的可诉性问题
2.3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的可诉性问题
3 预征收协议引出新的争议焦点
3.1 预征收协议的签订主体
3.2 预征收协议的变更问题
4 住宅补偿安置更注重财产属性
4.1 从身份到财产
4.2 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5 结论
本文编号:3871212
【文章页数】: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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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征地批准行为的可诉性将逐渐解冻
1.1 公益标准得以明确
1.2 审查内容得以确定
1.3 被告问题逐渐明朗
2 公告行为的可诉性需重新审视
2.1 征收公告的可诉性问题
2.2 预征收公告的可诉性问题
2.3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的可诉性问题
3 预征收协议引出新的争议焦点
3.1 预征收协议的签订主体
3.2 预征收协议的变更问题
4 住宅补偿安置更注重财产属性
4.1 从身份到财产
4.2 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5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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