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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9号为出发点

发布时间:2024-01-26 23:12
  关于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的问题最为首要的就是解决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定义,如若对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定义不同,那么自然对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就会产生认知上的偏差。笔者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第69号中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中止通知》为出发点,对程序性行政行为进行准确定义后,以指导案例中的《中止通知》可诉的理由为中心来展开关于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与不可诉的分析。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69号的分析为出发点,指出了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与不可诉之间的分歧,同时明确了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定义、分析了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与否的理由以及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与否的审查标准,进一步论述了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仔细地分析了理论与实践界对于程序性行政行为的模糊标准,即不可诉是原则,可诉是例外,通过进一步的分类对比以及总结归纳,结果发现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并不能一概而论,本文所引用的指导案例仅仅是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其中一个类型,文章根据程序性行政行为在实体性行政行为发生的环节以及作用,再结合诉的价值以及司法资源等影响因素对程序性行政行为进行了分类分析,并得出了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与不可诉的结论与理由。本文主要分为...

【文章页数】:3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案情简介及分析
    (一)案情简介
    (二)案件争议焦点分析
    (三)裁判要点解读
二、程序性行政行为概念的界定
    (一)关于程序性行政行为定义的主流观点
    (二)关于程序性行政行为存在与否的学说主流观点
    (三)程序性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的界限
    (四)程序性行政行为的种类与性质
    (五)小结
三、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与不可诉之争
    (一)程序性行政行为不可诉
    (二)程序性行政行为例外可诉
    (三)小结
四、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与不可诉的审查标准
    (一)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与否的一般审查标准
    (二)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与否的特殊审查标准
五、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85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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