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7-05-23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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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确立了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地位,而对于如何适用该规定进行证据衔接,理论界百家争鸣莫衷一是。法律的新规定为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消除了制度壁垒,但其笼统的表述造成了实践中证据衔接适用的诸多困境,为司法正义带来隐忧,其中最令学者们担心的,就在于刑事诉讼中一些调查行为在行政执法阶段业已完成,从而导致侦查行为实际上在刑事立案前已被“前置”了。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存在着收集主体、收集程序、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的差异,实践中证据衔接面临着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质疑、证据移送难与证据衔接存在滥用风险等现实难题,而且在不同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衔接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个性化的问题。因此,要明确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适用和审查的规则,将具有不可二次获取性与不易受人为因素影响性作为行政执法证据获取刑事诉讼证据资格的重要依据。符合这一依据的实物证据在审查中要注重对证据收集主体、取证程序、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审查,以及对证据客观性与关联性的审查。对言词证据要进行区分处理,证人证言等陈述型言词证据一般可以二次获取,且易受人为因素影响,以重新收集为原则,以直接适用为例外;行政鉴定意见属于具有专业性与科学性的特殊言词证据,原则上允许其在刑事诉讼中获取证据资格,对其审查上要有别于实物证据,不仅要严格审查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还应要求行政鉴定意见的出具人出庭接受质证,同时应保证专家辅助人出庭对行政鉴定意见进行充分质证。在实践中今后应着力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建议搭建证据资料共享平台、细化证据线索备案制度、强化出庭制度。通过一系列配套机制的完善,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的规范化得到强化。
【关键词】:行政执法证据 刑事诉讼 证据衔接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2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6
- 前言6-7
- 第一章 行政执法证据概述7-11
- 第一节 有权移交行政执法证据的行政主体7-8
- 第二节 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的差异辨析8-11
- 第二章 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的现状及评析11-15
- 第一节 证据衔接的现实必要性11-12
- 第二节 新刑诉法第52条第2款的理论争议12-13
- 第三节 证据衔接的现存问题评析13-15
- 第三章 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体适用的思考15-26
- 第一节 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方案15-22
- 第二节 证据衔接机制的完善建议22-26
- 结语26-27
- 参考文献27-29
- 致谢29-30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周欣;马英川;;论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的概念与特征[J];法学杂志;2012年11期
2 孙康;;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与转化[J];学习论坛;2012年03期
3 万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操作问题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03期
4 谢岩军;;“利害关系人”之辩证[J];中国律师;2012年05期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本报记者 黄星星;[N];中国医药报;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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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8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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