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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制度对商事仲裁性质的误解——从临时仲裁谈起

发布时间:2024-02-15 22:47
  仲裁是当今国际社会解决跨境商事争端的最普遍方式。与机构仲裁相比,临时仲裁由于其突出的灵活性和效率性,在许多情况下均得到当事人的青睐,并为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所承认。然而我国法律却对临时仲裁持否定态度,其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建立仲裁制度之初所面临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拒绝临时仲裁体现出我国法律制度对于商事仲裁性质的根本误解。商事仲裁是建立在当事人私权利基础上的争端解决机制,而并非体现公权力的"准司法"制度,这种误解导致了我国仲裁立法的结构性错误。我国应当以《仲裁法》修订为契机,纠正对于仲裁性质的误解,接受临时仲裁,并对相关法律进行全面梳理和调整,以此打造国际化、现代化的商事仲裁制度。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
二、我国拒绝临时仲裁的深层次原因
    (一)立法机关对于拒绝临时仲裁的解释
    (二)《仲裁法》出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
三、我国法律制度对仲裁性质的误解及其结果
    (一)对仲裁性质的误解
    (二)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结构性错误
四、我国应当并且完全可以承认临时仲裁
    (一)区分标准的模糊性
    (二)临时仲裁无法禁止
    (三)社会条件已经变化
    (四)承认临时仲裁有利无害
    (五)与调解的近似之处
五、结论和展望



本文编号:3900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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