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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证人应予以废除

发布时间:2024-03-16 11:15
  司法裁判就是利用所谓的三段论方法,对不同的事实适用不同的法律方法来完成的。利用所谓的三段论方法的一个前提便是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事实的认定是进行司法裁判的关键。因此,揭示事实真相的工作就非常必要,通常这一过程被称之为事实认定(与认定不同,通过自认等方式也可以确定待证事实),约束事实认定方法和手段的规则就是广义的证据法。证据法的理念在于:尽可能地查明事实真相,以发现真相为目的,而且要做到高效率低成本。通过调查证据方法所获得的内容叫做证据资料。根据法律规定,我国把证据的种类分为八种,其中一种称之为证人证言。证人在法庭中当庭提供证言,直接面对审判法官和当事人,直接陈述案件的事实,有利于案件的查明,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清具有重要的价值。何家弘和龙宗智老师在《走出证人作证误区》一文中均认为,证人作证问题是司法实践中“最难啃的骨头”。 单位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使单位成为特殊的证人种类,赋予单位具有和自然人一样出庭作证的资格和能力。但我国学者对单位是否可以作证存在着巨大的争议。在本文中笔者论述单位证人作证的现状,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而提出单位证人应当予以废除。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

【文章页数】:3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单位证人制度之运行现状
    (一) 证人制度概述
    (二) 单位证人制度中“单位”之界定
    (三) 单位证人制度之作证方式
        1. 证明内容
        2. 证明方式
    (四) 单位证人制度在实践中产生的弊端
二、 单位证人运行现状之原因分析
    (一) 与证人证言规定的冲突性
        1. 大陆法系证人证言规定
        2. 英美法系证人证言规定
        3. 与域外证人证言规定相冲突
    (二) 与证据采纳原则及其证据质证规则的矛盾性
        1. 与言词原则要求相违背
        2. 对法官自由心证客观确立产生影响
    (三) 与我国当前诉讼立法体系的相异性
三、 单位证人存废之我见
    (一)单位证人存废之争议
        1. 单位证人之存
        2. 单位证人之废
    (二) 单位证人存废之我见
    (三) 对单位作证的构想
        1. 单位作证应以书证论处
        2. 对单位提供书证的采信
致谢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929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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