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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中明知的证明困境与出路

发布时间:2024-03-18 21:19
  犯罪论体系是刑事诉讼的“灯塔”,整个刑事证明就是围绕犯罪论体系展开的。而“明知”是故意犯罪中最重要的主观要素之一,因而而也成为刑事诉讼中必须要证明的对象之一。可是“明知”是行为人内心世界的认知状态,即使是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旁人也根本无法借助现代技术或其他手段探知行为人的内心想法。这就给控方证明行为人“明知”某种行为或对象带来极大的难度。加之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理论及立法的种种制约,使得控方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状态“难上加难”。刑事诉讼过程中若无法证明“明知”,就会使许多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逍遥法外。这既会导致国家刑罚权的落空,也不利于社会的有效治理。针对“明知”的证明难题,必须从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两个角度着手解决,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从刑事实体法角度来看,在理论层面要凝聚共识,在遵循责任主义原则的前提下,限缩明知对象的范围。亦即明知的内容应该局限于行为(行为的性质、方式、时间、地点)、结果(实害结果、危险结果)这两个要素,除此之外的其他客观要素不宜在纳入明知的内容中;同时在罪过理论中应引入“可能知道+要素分析”模式,即允许对同一犯罪中不同的客观构成...

【文章页数】:8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问题的提出
    1.2 选题意义
    1.3 研究现状
        1.3.1 国内研究成果述评
        1.3.2 国外处理类似问题的做法之考察
    1.4 研究方法
    1.5 论文结构
第2章 明知的内涵与定位
    2.1 明知的内涵
        2.1.1 刑法总则中明知的内涵
        2.1.2 刑法分则中的“明知”
        2.1.3 刑法分则中明知与刑法总则中明知的关系
        2.1.4 明知的程度
    2.2 明知的定位
        2.2.1 犯罪构成视野中的明知
        2.2.2 证据法视野中的明知
第3章 明知证明的困境与成因
    3.1 明知证明的困境
    3.2 明知证明困境的成因
        3.2.1 实体之维的成因
        3.2.2 程序之维的成因
        3.2.3 学科壁垒增加了明知证明的难度
第4章 明知证明困境的出路
    4.1 实体之维的探索
        4.1.1 明知内容的范围应限缩
        4.1.2 要素分析模式之提倡
        4.1.3 刑法中应适当增加刑事推定规范
    4.2 程序之维的探索
        4.2.1 “以激励取供为主、强制取供为辅”的取供模式之提倡
        4.2.2 情理推断型证明模式之引入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本文编号:393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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