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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错误不宜作为再审事由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4-03-31 03:12
  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在民事诉讼法中经历了从无到有又从有到无的过程,引发了广泛热议。以张卫平教授为代表的反对者从“审判公正假定”、再审的有限纠错、再审的补充性原则等角度认为管辖错误不宜作为再审事由;以汤维建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则认可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认为其利远大于弊;而以唐永梅为代表的学者则同意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但主张对其进行限制,限制的范围又包括违反专门管辖、专属管辖以及下级法院违反级别管辖等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等。综观各种观点可以看出他们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管辖作为法院的内部分工对公正的影响到底有多大;二是管辖作为再审事由能否有效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三是再审的本质及其再审事由的设置原则是什么。通过对各种观点的分析和笔者自身的认识,笔者认为管辖错误不应作为再审事由。管辖从本质上讲属于法院的内部分工,划分管辖的原则也主要是“两便”即方便法院审理案件和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因此在这一标准下划分的管辖法院无所谓对错之分,只有方便与不方便之分。随着人们对再审认识的不断加深,再审的非常救济特征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认可,对其价值的认识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理念转向“有限纠错”。...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管辖制度及管辖错误
    (一) 管辖制度概述
        1. 我国的管辖制度
        2. 外国管辖制度的基本内容
        3. 外国管辖制度对我国确定管辖制度的启示
    (二) 管辖错误
        1. 管辖恒定
        2. 合并管辖
        3. 管辖权转移
        4. 默示协议管辖
    (三) 管辖制度的意义
二. 管辖错误不宜作为再审事由分析
    (一) 管辖错误的救济途径
        1. 管辖权异议
        2. 管辖错误的上诉救济
    (二) 管辖错误与再审的有限纠错理念
        1. 再审是一种有限的纠错制度
        2. 从再审的有限纠错理念谈管辖错误不宜作为再审事由
    (三) 管辖错误与再审的补充性原则
        1. 再审的补充性原则
        2. 管辖异议.上诉仍不能避免管辖错误的原因分析
        3. 从再审补充性原则谈管辖错误不宜作为再审事由
    (四) 把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三. 管辖错误的辐射效应不能作为其成为再审事由的依据
    (一) 管辖错误与程序公正
        1. 程序公正概述
        2. 程序公正的限制
    (二) 管辖错误与地方保护主义
        1. 地方保护主义出现的原因
        2. 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不能解决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致谢



本文编号:3943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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