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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制在我国扩张适用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4-05-15 19:10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种审判组织是以合议制为主、独任制为辅的,而立法同时又将独任制与简易程序捆绑适用,忽视了独任制作为一种审判组织形式的独立地位。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独任制的扩张适用的呼声也逐渐强烈。独任制在我国的扩张适用,首先具有必要性。独任制的扩张,不仅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体现,更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加强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其次,独任制的扩张适用还具有可行性。就社会现状来说,我国目前"案多人少"、"形合实独"的司法环境以及立案数量的井喷式增长也决定了独任制扩张至普通程序中是具有可行性的。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一)捆绑式立法,独任制无独立地位
    (二)爆炸式诉讼,实践中“形合实独”
二、独任制适用的现状及成因
    (一)社会需求扩张,立法进程滞后
    (二)立法过于僵化,忽视实践需求
三、域外适用独任制审判的考察分析
    (一)英美法系
        1、英国。
        2、美国。
    (二)大陆法系
        1、德国。
        2、我国台湾地区。
四、我国独任制扩张适用的建议及措施
    1、确认独任制作为审判组织的独立地位
    2、独任制可以扩张适用至普通程序中
    3、赋予当事人选择适用独任制的权利
结语



本文编号:3974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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