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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契约司法模式

发布时间:2024-05-16 03:32
  契约精神从传统单一的私法领域逐渐渗透到了刑事诉讼法等公法领域。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回应了域外司法契约精神的时代发展需求,本质上是控辩双方进行的公私合作和协商合意。被追诉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需要借鉴吸收民事契约和行政契约的合理之处,形成我国的契约司法模式及其治理机制。根据契约司法的基本原理和核心要件,契约司法成立并不意味着生效,原则上不允许双方轻易反悔。当存在使契约无效的情形时或者即便是契约已经生效,在不满足契约精神的诚实守信等原则时,法律赋予控辩双方一定程度和范围的调试权力和反悔权利。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契约适用及其实践问题
    (一)具结书签署过程的契约属性认识不足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契约协商功能被“体制”消解
    (三)契约中的协商信息不对称,博弈不充分
三 从刑事诉讼协商性到契约化:比较法的考察
    (一)美国:从辩诉交易到平等契约化
    (二)意大利:从刑事协议到契约原则
    (三)德国:从刑事协商到契约权利保障
    (四)俄罗斯:从量刑协商到特别程序契约适用
四 契约司法模式及其运行机理
    (一)契约司法模式的成立与生效二分结构:基于司法契约与民事契约的比较
        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二分说。
        2.具结书的成立与生效二分结构。
    (二)契约司法模式的性质分析:基于司法契约与行政契约的比较
    (三)具结书是一种公法意义上的司法契约:刑事司法场域中的契约治理
五 契约治理中的权利行使与权力调适
    (一)被追诉人司法契约的权利行使
        1.一审审判前的撤回权
        2.一审过程中的受限辩护权
        3.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权
    (二)检察机关司法契约的权力调适
        1.以检察机关不能反悔为原则
        2.以检察机关监督抗诉为例外
六 结语



本文编号:397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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