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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相对人的强制执行路径及改造

发布时间:2024-05-20 22:43
  行政协议是我国新出现的一类特殊合同,正受到国家机关的日益重视。通过行政协议这种特殊形式,相对人一方可以以积极的权利方式直接参与或者实施行政职能。这种趋于双方协商的方式更容易得到相对人一方的认可。随着2014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过以及2018年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其中关于受案范围这一章节的内容也就相应地发生了改变。依据相关法条的内容,因行政协议发生的纠纷被法律归为其受案范围,即行政协议可诉。也就是说,若行政主体一方未完成双方成立的协议内容时,相对人一方就可以向管辖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来保护其正当权益。但是,该规定忽视了行政协议具备的双向性特征,没有解决当相对人一方未完成约定的内容时该如何强制执行的问题,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也未曾对这种情况做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本文通过对笔者搜查、归纳的各类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得出当前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相对人一方未完成或者瑕疵完成协议约定的内容时所采用的三种强制执行路径方式。从中可以看出,无论是新实施的诉讼法修改之前或者之后,针对协议相对人的各种强制执行的办法都相对混乱,并没有统一的立法规定。而且通过个案分析及司法实践或者理论界的评价...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2 采用的理论工具和方法
    1.3 文献综述
    1.4 基本思路
2 行政协议相对人的强制执行路径的选择前提
    2.1 行政协议的性质及特点
        2.1.1 行政协议的性质
        2.1.2 行政协议的特点
    2.2 行政协议与行政行为的关系
3 行政协议相对人的强制执行路径的现状和问题分析
    3.1 行政机关提起民事诉讼
        3.1.1 法院驳回
        3.1.2 法院受理并支持
        3.1.3 提起民事诉讼的缺陷
    3.2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协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2.1 案情介绍
        3.2.2 法院支持的理由
        3.2.3 依据行政协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缺陷
    3.3 行政机关依据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3.1 案情介绍
        3.3.2 行政决定与行政优益权的关系
        3.3.3 依据行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缺陷
4 相对人强制执行路径的改造建议
    4.1 域外行政协议强制执行路径的分析与借鉴
        4.1.1 英美国家的强制执行路径
        4.1.2 法国的强制执行路径
        4.1.3 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路径
    4.2 引入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4.2.1 引入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4.2.2 引入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优势
        4.2.3 引入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救济途径
    4.3 完善非诉强制执行制度
        4.3.1 采用听证程序
        4.3.2 制定严格的审查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致谢



本文编号:3979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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