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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对PPP合作之影响分析

发布时间:2024-05-28 00:09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行政协议的司法解释,将大部分PPP协议定性为行政协议,将对PPP合作产生较大影响。行政优益权的赋予,破坏了PPP市场规则的基础,使社会资本方处于不平等地位;单一的行政诉讼解决纠纷模式,不仅强化了行政优益权的行使,而且其有限的调解、适用补偿的规定等,都对社会资本方的救济效果产生一定影响;而对仲裁方式的排除缩减了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选择空间,也造成国内外投资方间的不公平。应当按照不同类型PPP的特点进行不同定性,并采取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以促进PPP的良性发展。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对PPP协议的定性
二、行政优益权的赋予对PPP合作平等性的影响
    (一)《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客观上赋予了行政机关以行政优益权
    (二)行政优益权对PPP合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第一,行政优益权破坏了PPP合作的平等关系。
        第二,行政优益权破坏了本该平等的PPP合作的市场机制。
三、行政诉讼模式对救济实质性效果的影响
    (一)行政诉讼的单向性强化了行政优益权的行使
    (二)行政诉讼的有限调解影响了当事方对纠纷解决的处分空间
    (三)行政诉讼的补偿难以实现社会资本方对损失救济的合理预期
        第一,“公共利益”的理由使得补偿成为对社会资本方损失救济的主要方式。
        第二,补偿方式难以弥补社会资本方的实际损失。
四、仲裁方式的排除对当事人纠纷解决意志自治的影响
    (一)仲裁方式的排除缩减了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选择空间
    (二)仲裁方式的排除将造成国内外投资者之间的不公平
五、结语



本文编号:398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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