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被告之“明确”
发布时间:2024-05-27 20:47
"有明确的被告"系我国民事诉讼起诉受案条件之一,界定"明确"的标准不明引发了实践中裁判方式的混乱以及双方当事人确定标准的不同。在民事诉讼理论层面上,即涉及将被告明确作为诉的合法性要件进行审查还是作为诉的有理性要件加以应对。民事诉讼法试行之初,在当事人更换制度的配合下,基于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明确性仅指主体的特定性,并不要求具有解决纠纷的妥当性,即适格。而在废止当事人变更的情形下,应将被告的明确性界定为适格,以节约审判资源并维持当事人适格审查的一体化。被告是否适格具有先决性,必须确定存在后方可续行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当被告"不适格"时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不能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被告“明确”的裁判现状与成因
(一)“明确”性的裁判分歧
1. 被告主体不明时裁定驳回起诉终止审理的判例理由
2. 续行实体审理并最终以判决裁决的判例理由
(二)裁判方式对立的成因
1. 当事人特定与当事人确定之分歧
2. 形式当事人与实质当事人的对立
二、被告“特定”的路径排除
(一)形式被告标准的生成
1. 作为诉讼法律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
2. 当事人更换的制度保障
3. 满足诉状等诉讼文书的送达需要
4. 形式审查与实体审理分离的程序构造使然
(二)“特定性”识别基准的排除
1. 造成原告与被告的确定标准分歧
2. 混淆了诉状记载要件与起诉要件
3. 误以程序诉权为基础
4. 未能识别民事纠纷的实体规范性
5. 缺乏被告更换制度保障
三、被告“适格”的标准重塑
(一)当事人更换制度废止后当事人的确定原则
1. 当事人更换的理论基础
2. 被告适格的审理构造
(二)被告适格的机能
四、被告适格的裁判
(一)法院先行确定被告不适格时
1. 符合司法的惯性
2. 契合起诉条件的先决性
3. 实体诉权理论的必然要求
(二)法院先行或同时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时
五、结语
本文编号:3983079
【文章页数】: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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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明确”的裁判现状与成因
(一)“明确”性的裁判分歧
1. 被告主体不明时裁定驳回起诉终止审理的判例理由
2. 续行实体审理并最终以判决裁决的判例理由
(二)裁判方式对立的成因
1. 当事人特定与当事人确定之分歧
2. 形式当事人与实质当事人的对立
二、被告“特定”的路径排除
(一)形式被告标准的生成
1. 作为诉讼法律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
2. 当事人更换的制度保障
3. 满足诉状等诉讼文书的送达需要
4. 形式审查与实体审理分离的程序构造使然
(二)“特定性”识别基准的排除
1. 造成原告与被告的确定标准分歧
2. 混淆了诉状记载要件与起诉要件
3. 误以程序诉权为基础
4. 未能识别民事纠纷的实体规范性
5. 缺乏被告更换制度保障
三、被告“适格”的标准重塑
(一)当事人更换制度废止后当事人的确定原则
1. 当事人更换的理论基础
2. 被告适格的审理构造
(二)被告适格的机能
四、被告适格的裁判
(一)法院先行确定被告不适格时
1. 符合司法的惯性
2. 契合起诉条件的先决性
3. 实体诉权理论的必然要求
(二)法院先行或同时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时
五、结语
本文编号:3983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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