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作为的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4-06-06 01:32
近年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尤其是行政不作为之诉蓬勃开展。但对不作为的认定标准,立法和规范性文件仅给出了有限的指导。本文通过对裁判实践的梳理表明,法院在审查标准的选择上对传统行政诉讼理论有所突破;但普遍存在对作为义务来源的审查不足,义务内容的认定泛化,不履职判断的重结果轻行为,将裁量性义务与羁束性义务等同对待,以及对作为可能性抗辩的技术性回避等问题。虽然在部分案例中,法官在审查强度上做了一些突破,但从整体上看,环境公益诉讼实践还未实现向实质合法性审查的转向。审查强度的不足导致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监督效果的不彰。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外部制度增量,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提升环境监管在地方政府活动中的优先级别,在个案中发挥了较好的公益保护效果。但另一方面,对作为可能性抗辩的回避态度,使得公益诉讼难以针对履职困难的根源发挥作用,在整体层面上提升环境公益保护的能力有限。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定位中,环境公益保护对法律监督的遮蔽。应将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位回归于法律监督,并以此目的为指导,明晰不作为的认定标准,以实质合法性审查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进环境法治建设。
【文章页数】:14 页
【部分图文】:
本文编号:39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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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不作为认定标准的类案研究-8-益诉讼试点工作于2017年成功结束,这大大推动了当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和裁判数量的高速增加。2017年之后立案数量和判决数量则逐年减少。图2.3立案和判决时间案件数量分布图(单位:件)2.2.4检察机关起诉理由本文研究的3....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不作为认定标准的类案研究-8-益诉讼试点工作于2017年成功结束,这大大推动了当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和裁判数量的高速增加。2017年之后立案数量和判决数量则逐年减少。图2.3立案和判决时间案件数量分布图(单位:件)2.2.4检察机关起诉理由本文研究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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