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06-12 05:58
监察委员会作为查办公职人员不正当行使公权力的专门机关应运而生。其中,监察留置作为监察委员会可以使用的12项措施之一,一经提出,就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因为监察委员会是新兴的政治机关,监察留置又是赋予监察委员会的一项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手段。可以说,监察留置因其特殊的性质和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性而被给予了很大的期望。这个期望是提高查办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效率,是震慑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的侥幸心理,是打造风清气正、河清海晏的政治生态。真理的发展过程,就是发现问题并且解决问题。在监察留置运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障碍。这个障碍体现在检察机关对被控制人身自由的被留置人应该做出什么样的决定,来保证案件顺利起诉。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通过对监察留置的现行法研究,并结合在监察机关工作的实际,针对发现的监察留置在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分析原因及影响,从而提出建设性的改进意见,实现二者衔接的最优化。首先,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论文研究建立在资料搜集的基础之上,文献研究法得到基础性的运用。我国专门研究监察留置措施的成果比较少,论文将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选择性地进行吸收借鉴,并且归纳出监察留...
【文章页数】:3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一、监察留置措施的历史演进与定位
(一) 留置措施的历史演进
1、私法上留置权的历史沿革
2、公法上留置权的历史沿革
(二) 监察体制下留置措施的定位
1、监察留置措施提出的背景
2、监察留置措施的法律属性
二、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现实考察
(一) 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正当性
1、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目的一致性
2、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程序必然性
(二) 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类型
1、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的先行拘留的提出
2、以监察机关为主体的先行拘留的提出
三、监察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存在的问题
(一) 留置案件启动刑事强制措施的过程中缺失立案程序
1、对普通刑事案件启动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
2、对监察留置案件启动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
(二) 检察机关对留置案件采取的“先行拘留”的问题
1、对于先行拘留的程序缺乏明确规定
2、对于“不当拘留”没有救济途径
(三) 监察机关对刑事强制措施提出的建议未明确法律效力
1、对留置案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标准
2、监察机关提出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四) 案件退回补充调查期间对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定不完善
1、检察机关的自行侦查权
2、退回补充调查期间,怎样适用刑事强制措施
四、监察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建议
(一) 明确“受理”等同于“立案”的法律效果
(二) 固定监察机关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权
1、对监察机关提出的建议的处置原则
2、对监察机关提出的建议的处置程序
(三) 细化对先行拘留的规定
1、明确规定先行拘留的时间节点及时限
2、明确规定先行拘留的执行场所为看守所
3、理顺先行拘留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模式
(四) 完善退回补充调查期间的程序
1、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属性
2、退回补充调查期间刑事强制措施保持不变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本文编号:3993327
【文章页数】:3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一、监察留置措施的历史演进与定位
(一) 留置措施的历史演进
1、私法上留置权的历史沿革
2、公法上留置权的历史沿革
(二) 监察体制下留置措施的定位
1、监察留置措施提出的背景
2、监察留置措施的法律属性
二、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现实考察
(一) 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正当性
1、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目的一致性
2、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程序必然性
(二) 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类型
1、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的先行拘留的提出
2、以监察机关为主体的先行拘留的提出
三、监察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存在的问题
(一) 留置案件启动刑事强制措施的过程中缺失立案程序
1、对普通刑事案件启动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
2、对监察留置案件启动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
(二) 检察机关对留置案件采取的“先行拘留”的问题
1、对于先行拘留的程序缺乏明确规定
2、对于“不当拘留”没有救济途径
(三) 监察机关对刑事强制措施提出的建议未明确法律效力
1、对留置案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标准
2、监察机关提出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四) 案件退回补充调查期间对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定不完善
1、检察机关的自行侦查权
2、退回补充调查期间,怎样适用刑事强制措施
四、监察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建议
(一) 明确“受理”等同于“立案”的法律效果
(二) 固定监察机关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权
1、对监察机关提出的建议的处置原则
2、对监察机关提出的建议的处置程序
(三) 细化对先行拘留的规定
1、明确规定先行拘留的时间节点及时限
2、明确规定先行拘留的执行场所为看守所
3、理顺先行拘留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模式
(四) 完善退回补充调查期间的程序
1、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属性
2、退回补充调查期间刑事强制措施保持不变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本文编号:399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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