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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烈度侦讯行为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4-07-08 18:26
  人格尊严是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价值核心,然而实践中存在以恶劣的休息和饮食条件、感官知觉剥夺、长时间单独监禁、长时间人格羞辱等手段获取口供,这类低烈度侦讯行为把犯罪嫌疑人视为刑事诉讼的客体,有损其人格尊严。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仅局限于生命权和健康权,还未扩展到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权,这对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保障极为不利。通过构建侦查讯问中包括人格尊严权在内的权利体系以及相关程序性保障,将以低烈度侦讯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及毒树之果纳入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从而实现对低烈度侦讯行为的法律规制。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低烈度侦讯行为的界定
二、低烈度侦讯行为的不正当性
三、低烈度侦讯行为获得证据的性质
    (一)低烈度侦讯行为下的犯罪嫌疑人供述
    (二)低烈度侦讯行为下的毒树之果
四、低烈度侦讯行为法律规制面临的困境
    (一)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规制低烈度侦讯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二)国家赔偿法在规制低烈度侦讯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五、完善低烈度侦讯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构建犯罪嫌疑人侦查讯问中的权利体系,确立作为概括性条款的人格尊严权
    (二)完善犯罪嫌疑人控告申诉的处理机制及相关程序性保障
    (三)重塑国家赔偿法中刑事赔偿的功能定位



本文编号:4003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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